民警陪酒身亡事件回顧
據有關媒體報道,2014年1月8日下午,黃山市祁門縣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教導員康光輝與民警朱璘等5人到本縣閃里派出所進行學習交流。當晚,閃里派出所在其斜對面的銅鑼灣土菜館二樓包間安排了“工作晚餐”。
據一位當事人介紹,事發當晚酒桌上,共有金字牌派出所和閃里派出所的13人參加。就餐過程中,除司機、值班民警外,8人共飲白酒6瓶、啤酒11瓶。“就餐結束,朱璘下樓時突然往前倒,同行的另一民警沒拉住,朱璘就側著倒了下去,頭部著地。”
據記者拿到的祁門縣公安局提供的“情況通報”材料顯示,事發當晚朱璘先是被送往縣人民醫院進行檢查并搶救。因傷勢嚴重,后被轉往黃山市人民醫院。期間,縣公安局兩次從杭州、上海請來專家進行會診,墊支醫藥費30余萬元。在經過專家會診宣布朱璘腦死亡后,3月26日家屬又將朱璘轉上海治療,祁門縣公安局又陸續墊付醫藥費60余萬元。朱璘于6月13日去世。
5月20日,祁門縣紀委、縣監察局做出處理決定,對沒有正確履行管理職責的教導員康光輝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行政撤職處分;對閃里派出所所長鄭小武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行政撤職處分。
按“因公犧牲”賠償,要求不追究
據有關媒體采訪報道,朱璘的父親朱春久稱,事后縣公安局承諾按因公犧牲賠償,但要求家屬放棄追究責任人,并簽署協議及承諾書才答應賠償。朱春久認為這是變相剝奪他們追究真相和責任的權利。
針對朱春久的質疑,祁門縣公安局政工監督室主任張為民說,雙方經過多次溝通協商,祁門縣公安局最終答應給予朱璘親屬一次性補償130萬元。
祁門縣公安局局長汪華峰稱,對朱璘之死是參照因公犧牲標準處理。參照國務院《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有關規定測算,因公犧牲的民警的撫恤補償在70萬元左右。之所以給予朱璘親屬一次性補償130萬元,“實際包含了對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部分”。
“錢先由縣公安局墊付,對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工作,事后由縣公安局執行。因此,在與朱璘親屬達成補償協議時,縣公安局同時要求其親屬承諾放棄對縣公安局以及其他民警的申訴主張和賠償要求,并就此簽署承諾書?!蓖羧A峰說。
官方回應:否認按“因公犧牲”賠償
8月10日,@黃山發布發布關于“黃山祁門民警酒后摔傷死亡事件”的公告,公告稱,日前黃山市紀委、公安局已成立聯合調查組,對事件進行了深入調查。初步查明,網上關于朱璘將“參照因公犧牲給予賠償”的傳言與事實不符。
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造成不良后果的違規違紀事件,有關善后事宜將責成祁門縣委、縣政府、縣公安局依法依規和相關政策嚴格處理,并將根據黨紀、政紀及有關規定,對事件負有責任的領導嚴肅追責。
民警陪酒身亡事件媒體評論摘要
當“因公犧牲”成了一種息事寧人的理由、一種福利,我們該用制度厘清——什么叫“因公犧牲”。目前能得知的僅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需經縣級以上單位的組織或人事部門批準和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按照規定發給《革命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恤金”。也就是說,話語權不在公眾而在相關部門。至于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什么標準來發,發放多少,在一些地方也有很大隨意性。事實多次提醒我們,沒有監督,不公開、不透明,隨之而來的可能就是暗箱操作甚至腐敗。
當“因公犧牲”成了一個什么都能往里裝的筐,其中夾雜的利益糾葛令這個原本光榮的詞眼蒙塵?;仡櫄v史上那些浴血奮斗的戰士、為國為民犧牲的勇士,拋頭顱、灑熱血譜寫出的這幾個大字,如今卻被形形色色、牽強附會的理由染黑,這不能不說是一種悲哀。要讓這幾個大字重放光芒,就必須從厘清一個問題開始:什么叫做“因公犧牲”?(長沙晚報/萬曉娟)
如果說一位民警陪酒身亡,犧牲的只是自己的生命,那么所在單位這種無視客觀現實,反欲借執法機關的公信力為個別相關人員開脫的行徑,犧牲的就是公安部門的整體形象,犧牲的就是公權部門的執法公信力,犧牲的更是黨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地位。
積訛成蠹,積微成著。當前正是改革轉型的關鍵時期,所需要的改革共識和信心凝聚比任何時候都更為迫切。然而,一些地方的一些部門卻全然無視改革轉型的大局,仍然做出一些頂風上、有損民心、民意的事情,甚至無端制造改革阻力,這種領導干部,必須立即清除出黨的隊伍,只有這樣,才能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源源不斷的強大動力。(紅網/善呈和)
民警陪酒身亡事件網友觀點:“因公犧牲”太廉價
@全方位專車腳墊:真拿納稅人的錢不當錢啊~~~這也叫犧牲?!照這邏輯,是不是官員嫖娼猝死在床上也叫為國捐軀??!
@風不負沉魚:呵呵!!真拿我們納稅人的錢不當錢嘛?請問這位因公殉職是報效人民還是社會了?還是去了云南魯甸了?沒個有力的說法于是于是曰:混賬??!
@天然呆uuuu:這真特么的流弊,這都算因公犧牲,那以前抗戰的老兵呢,死了有人給過一分錢,就是讓你們這群蛔蟲吃完來了。。。
@西楚勇士:這錢應該讓派出所的所長和參與喝酒的人出,憑什么納稅人做冤大頭。
民警陪酒身亡事件輿情點評
公務員“陪酒”最終導致身亡,本不應該發生,尤其在中央八項規定的嚴厲要求下,這種事情還有發生,不得不“佩服”那些頂風作案的人的勇氣。在這起事件中,民警朱璘在交流工作接待餐中喝酒摔死身亡,當地公安局提出按“因公犧牲”進行賠償,但要求家屬要先簽訂不追究承諾協議書,雖然日前黃山市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調查否認了按“因公犧牲”進行賠償。卻并不能掩蓋事件背后的問題。
陪酒身亡雖然不符合任何一條因公犧牲的標準,也不屬于工傷,但當地派出所對朱璘的死亡卻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然當地公安局卻把民警陪酒身亡參照“因公犧牲”進行賠償,同時要求死者家屬簽訂不追究承諾協議書,明顯在推卸責任,同時也損害了公權部門的公信力。對此,黃山市有關部門確實應該嚴肅認真對事件進行調查,還原真相,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給死者家屬一個交代,同時也給公眾一個合理的解釋,切勿敷衍了事,欺瞞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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