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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關于<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全面建立中國特色醫療保障制度的決策部署,加快形成與醫療保障改革相銜接、有利于制度定性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
集采要繼續及時回款是法定職責
《醫保法》規定,國家建立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制度。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并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建設。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組織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并監督實施,按照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和標準建立集中采購平臺,由省級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管理。公立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從省級集中采購平臺采購所需的藥品和醫用耗材。
六種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醫保法》堅持“基本醫保?;尽钡脑瓌t,進一步重申以下六項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五)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六)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作為醫療機構必須注意,如果將不該納入基金支付的款項納入基金支付,可能涉嫌違規使用醫保基金。
醫療服務價格市場主導
關于醫療服務價格,《醫保法》規定,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特需等非基本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和醫用耗材,以及醫療服務應當按照公平、合法、質價相符、誠實守信的原則形成價格。
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醫保管理
《醫保法》還要求,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執行符合規定的價格政策,提高服務質量,合理有效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維護公民健康權益。在滿足臨床需求的前提下,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先使用可由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醫藥服務項目。
強化醫療機構定點管理
關于醫保定點,2015年10月14日,《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提出: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改為“協議”管理。但隨后并沒有看到相關部門的具體落地實施的文件。
信息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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