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輿情概括:
10月1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從嚴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春長生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處罰。
其中包括撤銷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國藥準字S20120016)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撤銷涉案產品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并處罰款1203萬元。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疫苗、違法所得18.9億元,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罰款72.1億元,罰沒款共計91億元;此外,對涉案的高俊芳等十四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依法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二、輿情監測大數據
1.傳播趨勢
本次事件截至目前整體輿情處于持續上升狀態,輿情在10月16日后開始相關媒體報道數量不斷升高,在10月17日相關媒體報道信息數量超過1500篇,社會關注度高,輿情形勢高漲。
2.新聞媒體TOP10
截至目前參與報道的新聞媒體TOP10包括搜狐網、新浪網、今日頭條、百家號、鳳凰網、騰訊網、人民網等多家有影響力的網站。其中,排在前三的是搜狐網、新浪網和今日頭條,相關信息分別為167條、91條和63條。
3.總體傳播媒介分布
樂思軟件輿情監測數據顯示,截至目前此次輿情監測媒體構成類型中,排在采集來源榜前三位的是新聞、微博和微信。新聞是重要的信息傳播平臺,數據占比為34.08%,微博和微信分別占33.53%和18.00%。
4.熱詞詞云
三、輿情熱議
1.覺得應該繼續深入整頓行業
@靈凌幺:不只是違規生產那么簡單吧,如此巨額的疫苗,怎么賣向全國的?買通了多少層關系?病根未除,治標不治本
@東西之橋:不是還有一家公司呢哪
@貓先生-VITA:害了那么多娃也不能罰錢了事吧,刑事民事雙管齊下嚴懲罪犯!
@驕傲的小小王子:罰款不是目的,不足以平民憤!國家的法律和機制,應該對那些性命攸關的產品進行嚴格管控,讓那些違法犯罪分子不敢挑戰國家的法律,因為他們要付的代價太大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國家的公信力。
@比特幣DOctor:各行各業都有那黑暗的空間。如果沒有從根源上用法治去管理,這只是另一個制假的開始。
?2.覺得罰的還不夠
@金城之戀:要罰得她傾家蕩產!
@笑著結束可加速我死心:是不是罰的輕了點。
@山和溪:沒有刑事責任嗎?
@J0dyJ0estar:最后一句的刑事責任我希望能做到
@我是你的小耳朵呀:更多的是想看到國家對他們的法律處罰
四、輿情應對建議
團體:
1.需及時發現網上相關負面輿情,收集分析,準確把握事件的發展趨勢(建議使用輿情監測系統監測,如:樂思網絡輿情監測系統)
2.在事件剛開始發生時主動快速查清事實、了解真相,并組織人員快速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3.需及時網絡上發布相關消息公布事件真相,及時處理事件并信息透明化。
個人:
1.要有冷靜客觀的判斷,積極參與討論。
2.關注事件最新進展,多從不同角度思考,能提出自己個人的觀點。
五、輿情分析
依法從嚴頂格處罰
本次行政處罰中,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對長春長生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的行為作出頂格處罰:沒收其違法生產的產品,沒收違法所得18.9億多元,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共計72.1億元,兩項合計91億元;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撤銷其狂犬病疫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對于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依法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李江認為,這一處罰決定是綜合考慮長春長生公司違法行為而作出的頂格處罰。嚴肅查處這一個案,既能在藥品安全領域產生警示作用,同時也彰顯了監管部門嚴厲打擊藥品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公眾健康的決心。
(摘自新華網,新華社記者趙文君)
因問題疫苗致死者每人一次性賠償65萬元
不同的損害程度對應的賠償金額也有所不同。《公告》規定,造成一般殘疾的,一次性賠償20萬元/人;造成重度殘疾或癱瘓的,一次性賠償50萬元/人;導致死亡的,一次性賠償65萬元/人。
對于申請損害認定的,原接種點接收受種者的身份證明、接種記錄和相關病歷資料等,并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交。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立專家組,負責損害認定,出具認定結果,并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賠償申請人取得認定結果后,可選擇向中國人壽全國各客戶服務中心提出損害賠償申請。《公告》規定,中國人壽每年須將賠償金使用情況報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國家藥監局和銀保監會。
(摘自人民網,張文婷)
(樂思網絡輿情監測系統:基于全球領先的互聯網采集監控技術而研發,具有發現快,信息全,分析準的優勢。可讓用戶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在第一時間發現你想要的輿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