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制定“互聯網+”行動計劃,推動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與現代制造業結合,促進電子商務、工業互聯網和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互聯網+”隨即成為關注和討論的熱點。而近年來的“互聯網+金融”實踐,在讓越來越多的企業和百姓享受更高效的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爭論或認識誤區。
互聯網金融剛興起時,互聯網和電子商務企業曾放出豪言,如同互聯網正在顛覆傳統商業一樣,必將顛覆傳統金融業和傳統銀行。但經過近兩年的發展,市場對其認識已逐步清晰。互聯網金融不可能顛覆傳統金融行業,可能只是金融變革的一種過渡形態。未來,金融與互聯網的更緊密融合,以及金融的綜合化、全能化、大眾化發展將成為必然趨勢。
互聯網金融僅能顛覆無法自我革新、跟不上時代節奏的傳統金融企業,而不是顛覆金融本身。傳統金融方式在解決大額綜合金融方案、財富管理等方面,還是占據主導地位。互聯網金融依附于傳統金融生態體系,是信息技術與金融融合的過程。也許過十年二十年回頭看,互聯網金融只是金融生態融合進化到一個更高境界的過程,是金融變革的一種過渡形態。互聯網金融并不是簡單的“互聯網+金融”,也不是復雜到與傳統金融沒有關聯,更不是在現代金融體系之外的一個異生物或類生物。互聯網金融是現代經濟進入互聯網時代,在金融上所表現出的新特征、新技術、新平臺、新模式和新實現形式。
“互聯網+金融”在銀行業的實踐就是用互聯網技術打破信息壁壘、以數據跟蹤信用記錄,用方便快捷的支付平臺和低門檻高收益的理財服務吸引個人用戶,用融資服務吸引商戶,再通過對商戶的資金流、商品流、信息流等大數據的分析,為這些中小企業提供靈活的線上融資服務,提高用戶黏度的同時,也節約了銀行自身的運營成本。雖然,互聯網企業的金融嘗試給銀行帶來一定的沖擊,但是,我們認為在一定程度上對銀行傳統業務也是一種補充,它也覆蓋了傳統銀行業務的一些盲區,因此還是有很積極的作用。總之,互聯網金融不能真正代替傳統的金融行業,它更多的是推動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化,搭建信息化平臺,加強用戶體驗,通過金融產業鏈分工及細化,共同促進實現金融普惠。
互聯網金融等于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體系是指一整套全方位為社會全體人員,尤其是為金融弱勢群體提供金融服務的思路、方案和保障措施等。互聯網所具有的公開透明特性能夠降低信息不對稱,從而可以減少交易成本,這使得互聯網金融具有天生的普惠屬性,對于推進金融體系的擴大化、平民化和人性化,實現普惠金融具有重要意義。
但互聯網金融并不直接等于普惠金融。當前在互聯網金融發展中依然存在高端化、精英化的傾向,這種傾向在投資端和融資端均有所體現。在投資端,一些高收益的金融產品門檻居高不下,使得普羅大眾很難有效獲得高附加值的服務。在融資端,大中型企業往往能得到金融機構的全方位服務,而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長期以來得不到有效滿足。這些傾向和問題并不是互聯網金融的技術和經營管理本身能夠解決了的。
真正的普惠性的互聯網金融,并不是簡單地把金融產品平移到互聯網平臺。其最大意義在于兩方面:一是普惠金融的理念、思想和政策要深深地植入互聯網金融之中,成為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內在動力和靈魂,這樣才能實現互聯網金融的普惠性發展;二是用先進的網絡技術手段降低金融服務成本,改進服務效率,提高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和可獲得性,使邊遠貧困地區、小微企業和社會低收入人群能夠獲得價格合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使得人人享有平等融資權。
從互聯網的技術手段上來說,實現普惠性的互聯網金融是完全可能的,而要使普惠的思想和理念在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得到充分體現,要做的工作還很多。不僅需要互聯網思維、普惠金融思想、互聯網技術的進一步發展,更需要政策導向支持和規則的完善。
互聯網金融發展應放松管制?
僅僅從字面上看,放松管制對一些領域的快速發展是有益的,但做為金融領域的任何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創新和發展,如果沒有門檻、沒有規則、缺乏監管地盲目發展,必然會引起或累積金融風險,從而可能引發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互聯網金融尤其如此。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規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法律定位不明確,業務邊界模糊。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活動經常突破現有的監管邊界,進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帶,甚至可能觸及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底線”。近兩年先后發生了淘金貸、優易網等P2P網絡平臺的卷款逃跑和倒閉事件,給放貸人帶來很大的損失,影響了社會穩定。
如何適應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需要,制定適合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準則,如何創新監管方式,做到既能有效控制和化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又能不阻礙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發展,這是“十三五”時期我國金融監管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大課題。
李克強總理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密切監測跨境資本流動,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這是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及互聯網金融,雖然寥寥數字,但意義深遠。因此,要加快有關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對互聯網金融在業務準入和風險管理方面加強監管。對于互聯網金融所涉及領域,應加快建立以監管主體為主,相關金融、信息、商務等部門為輔的監管體系,明確監管分工及合作機制,避免監管重復或漏洞,防止監管套利。要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互聯網金融健康的發展,讓互聯網金融能夠在市場上的金融配置中發揮非常大的作用,引導和支持互聯網的競爭,從業機構通過行業自律的形式完善管理、誠信為本、守法經營。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 (作者系同濟大學財經研究所所長、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 石建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