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概述
據媒體報道,11月2日下午3時許,河南鶴壁淇縣北環、南環、上街和紅旗路等,全城城區近1/2區域,共計3000—5000用戶停電長達6小時。多位目擊者向采訪記者證實:此次大規模停電之前,該縣一位自稱王姓電管所長曾酒后率眾在一家KTV打砸,并多次揚言“給你們停電,讓你們知道電老虎的厲害!”
據媒體報道,這位自稱電管所長的男子,在當天下午2時許帶領三男子到淇縣南環路一家名為“英皇會所”的KTV歌廳開始消費,期間四人飲用數瓶洋酒、數十瓶啤酒。醉酒后又點了多瓶洋酒,并向其它包間“免費贈送”,遭到會所經營方婉拒。之后,四人開始逐一打砸會所包間,期間叫嚷“免單就行了!讓你們知道電老虎的厲害!停電,把電給你們停了,看你們怎么掙錢!”。隨后王姓男子拿起電話,在電話中稱“南環路一帶電力有故障需維修,盡快停電。”大約10分鐘后,該縣城南環路、北環等主要街道用戶(商戶)用電突然被拉閘。
事后,當地警方介入調查,國家電網河南公司和鶴壁公司也派出調查組。
11月4日,微博認證為國網鶴壁供電公司的@國網鶴壁供電發布關于河南“淇縣11.2”對外停電事件的通報。通報稱,11月2日,鶴壁市淇縣供電公司朝歌供電所所長楊樹森、員工王海笑等6人,在個人消費時,與用電客戶發生糾紛,擅自給用電客戶停電,嚴重違反了《國家電網公司員工服務“十不準”》,根據相關規定,給予楊樹森撤職、行政記大過處分,黨內嚴重警告并扣罰績效獎金6個月;給予王海笑待崗、留用察看2年處分,扣發績效獎金6個月。其余相關責任人及上級主管部門責任人也被分別給予處分。同時向社會公眾道歉。
目前事件責任人之一王海笑已被當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二.輿情信息
三.網友觀點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應追究刑事責任。(50%)
@星原_lsj:這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吧。
@九九小貝:危害公共安全,需追究刑責
@元素銀:這不用負刑事責任么?內部處分就好了?這明明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出行友我:這個屬于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應該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是簡單內部處理。
@謝明強:如果轄區有醫院在做手術怎么辦?罰款就完了?應該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應該賠償因惡意停電造成的用戶的損失!(25%)
@活力cimo:賠償問題不說了?
@伊阿郎:懂法嗎?還少了一條啊:對由于惡意停電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阿里巴巴-新疆:權利沒有監督,該怎樣賠償用戶的損失呢,如果訴訟法院會怎么判決呢。
@我是橙子我是StudyUncle:游戲維護都還有補償呢,擅自拉電閘停電就沒有賠償了嗎?
@圓圓16953:事情處理的不痛不癢,根本不提造成的損失,不霸氣嗎?那個行業有這魄力!
當事人處罰太輕,應該開除!(21%)
@木名英雄:應當開除。
@Chloe與希臘:難道不應該直接開除?
@偽變色龍aiwxl:都這樣了,還留用二年?
@Bulusss:搞出這么大的亂子居然沒被開除;真奇怪。
@寧氣無敵:這樣還能留用,呵呵!將來把地球的電都給你斷了!
其它觀點(4%)
@落葉間的風:電老虎該整整了。
@抵擋歲月:為自己生活的這個國家感到心酸。
@高端時空:可見行政權利是多么的隨意啊。
@善良的老猴:動不動就利用職業之便來實施報復,這樣的人哪有一點官員的修養?
四.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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