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關于提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簡稱“草案”)的議案,此次刑法草案焦點較多,備受社會關注。
一.減少適用死刑罪
此次刑法修改擬取消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使我國的死刑罪名減至55個。若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獲得通過,中國的死刑罪名將降至46個。
此外,草案擬進一步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
現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對于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修改貪污受賄罪定罪量刑標準
我國現行《刑法》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了具體數額,從實踐情況看,規定數額雖然明確具體,但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復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數額規定過死,有時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量刑不統一。
因此,草案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做出修改,擬刪去對貪污賄賂犯罪規定的五千、五萬、十萬等具體數額標準,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并對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可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予以確定。
另外,考慮到反腐斗爭的實際需要,對犯貪污受賄罪,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三.收買被拐賣者將構成犯罪
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拐賣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對被拐賣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這讓輿論普遍認為,因為收買婦女、兒童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才導致收買市場的龐大,進而導致拐賣行為的猖獗。
因此,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三條對此條文作了修改,規定前述情形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一律作犯罪評價。
此外,草案第十八條也增加了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追究刑事責任。
四.猥褻罪不再限定女性
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條對上述規定作出修改,將婦女改為“他人”,意味著男性也將被認可為猥褻罪的對象,可以適用此條款進行保護。此外,條文還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擴大了受案范圍。
五.?嚴懲恐怖主義犯罪
針對近年來暴力恐怖犯罪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總結同這類犯罪作斗爭的經驗,草案擬在刑法現有規定的基礎上,作出以下修改補充:
一是,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增加規定財產刑。
二是,增加規定以制作資料、散發資料、發布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信息網絡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增加規定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犯罪;增加規定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圖書、音頻視頻資料的犯罪;增加規定拒不提供恐怖、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的犯罪。
三是,增加規定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犯罪。
草案加大了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
六.維護信息網絡安全
針對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新情況,草案擬進一步完善刑法有關網絡犯罪的規定:
一是,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規定,擴大犯罪主體的范圍,同時,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
二是,針對一些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增加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泄漏,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嚴重妨害司法機關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對為實施詐騙、銷售違禁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布信息的行為,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在網絡空間傳授犯罪方法、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多發的情況,增加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針對開設“偽基站”等嚴重擾亂無線電秩序,侵犯公民權益的情況,修改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降低構成犯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
五是,針對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增加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犯罪。
此外,還對單位實施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規定了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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