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于10月10日起施行。其中四大焦點引關注。
焦點一:侵權者、侵權網站“連坐”
《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網絡用戶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原告僅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追加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戶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司法解釋》第四條還規定,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法院可根據原告請求及案件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而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處罰等措施。原告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請求追加網絡用戶為被告的,法院應予準許。
另外,第五條規定,被侵權人以書面形式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法院應當認定有效。但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未滿足上述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免除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焦點二:明確轉發侵權信息的過錯及程度認定
在“全民麥克風”時代,以微博等社交媒體為媒介的轉載等二次傳播,尤其是微博大V的轉載傳播,影響很大。而此次《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
該《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等因素。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姚輝接受一記者采訪表示,此規定判斷過錯的一個前提就是“注意義務”,“注意義務”越大,可能認定的過錯程度就越大。如果一個普通老百姓,他在微信上看著好玩兒就轉了,他的過錯程度可能就比較低或者沒有過錯。如果他是一個大V,擁有眾多粉絲,他就應當知道發出去會影響多少人,影響力有多大,在法律義務上要有更高的注意力,轉發要謹慎。
焦點三:明確約束人肉搜索曝光個人隱私
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尤其是個人電子信息的保護越來越受到挑戰。個人信息的收集和泄露幾乎無處不在,網絡上甚至因此衍生出“人肉搜索”一詞,給被侵害人造成許多的困擾,互聯網時代個人隱私亟需法律的保護。
而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對此有所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該項條款還專門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的、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的、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等情形。
《司法解釋》的這條規定從法律層面上對人肉搜索等侵權行為進行了約束,同時也對這種行為進行了規范。
焦點四:非法刪帖、水軍發帖侵權要連帶擔責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互聯網灰色產業的責任承擔問題。但對于這類行為的侵權責任究竟如何認定還需要最高法更為細化。
對于網絡非法刪帖行為,《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而對于網絡水軍發帖等行為,第十五條規定,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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