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負面新聞,即是對公安機關不利的新聞報道。近年來,這類新聞不斷見諸報端,如杭州的“70碼”事件、河南看守所的“喝開水死”事件和“趙作海冤案”事件、廣州的孫志剛事件、云南的麻旦旦事件和“躲貓貓”事件、湖北的“佘祥林案件”等,從不同角度給人民警察的形象和聲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這無疑不利于公安機關的隊伍建設。那么,這些負面新聞是如何產生的,公安機關如何面對負面新聞呢?
一、負面新聞產生的主、客觀原因
負面新聞產生的原因錯綜復雜,既有主觀方面的,也有客觀方面的,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五種類型:
第一,警察自身行為不當引起的負面新聞。公安機關或者民警在警務管理和其他活動中,由于指導思想、工作方法、運作機制、工作效果以及言行舉止等組織群體和個體本身方面的原因引起的負面新聞。這種負面新聞最要命之處是有真實性和可信度,因此,要防止負面新聞的產生,關鍵在警察工作不能出問題,警察自身不能出問題。
第二,警察組織體制和機制本身缺陷所引起的負面新聞。例如我國目前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警察組織結構模式,但有時“塊”的意志與上級警察組織意志不相一致時,作為執法者的警察,既要依法辦事,嚴格執法,又不能違背地方政府的意志,造成非警務職能的延伸,如打狗、計劃生育罰款等。這種越權行為往往使得群眾和民警自身對警察的職責定位混亂,無形間增加了很多警民之間的誤解,造成警察的負面新聞。據有關資料顯示,因職責混亂而引起的負面新聞占所有負面新聞的30%。
第三,失實和片面報道引起的負面新聞。在信息渠道多元化的今天,一些新聞媒體習慣按照自己的思維定勢、觀念和態度來分析和看待事件,曲解事實,其所報道的有關警察的信息不夠準確、全面,產生了錯誤的輿論導向,從而導致警察負面新聞的產生。
第四,公眾價值取向差異引起的負面新聞。由于人們所持的信仰、價值觀和態度各有不同,對警察處理社會騷亂、罷工、游行示威等群體性事件會產生不同的反應和評價,從而對警察產生認同危機而出現負面新聞。
第五,少數人別有用心的指責、煽動引起公眾誤解引起的負面新聞。少數人在因自身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公安機關處理后,心存不滿,散布虛假信息、惡意投訴,污蔑、詆毀警察形象,引起公眾誤解,從而導致警察負面新聞的傳播而引發暴力事件,如貴州的甕安事件等。
二、負面新聞的深刻影響
負面新聞的直接影響是淡化、疏遠和隔閡警民關系,制造矛盾,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信任危機加深,認同感降低。近年來,各類報刊、網絡上出現了大量針對人民警察執法過錯和瑕疵的負面輿論,如:杭州“70碼”事件、云南杜培武冤案、河南魏清安冤案等等,這些輿論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具有極強的鼓動性和煽動性,由于這些案件中被各類媒體抨擊的公安民警執法過錯最終被證實,導致涉警負面輿論在社會上廣泛流傳,直接引發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執法的信任危機,削弱了民警的執法公信力,極大地降低了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認同感和信任感,直接導致對政府的信任危機。
第二,社會矛盾轉嫁,不滿情緒增強。《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從十四個方面界定了人民警察的職責任務,明確指出:“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維護交通安全,處理交通事故”為主要職責和任務。但是,人民警察在實際工作中卻遠遠超過了職責范圍,如下鄉打狗、計劃生育罰款、城市垃圾處理、亂擺攤點治理、強制拆除、制止非正常上訪等,都成了人民警察的份內活。有人戲稱:“人民警察是塊磚,哪里需要哪里搬。”正是這些“政府行為”使人民警察無所適從。什么事都找警察,從表面看,是政府對人民警察的信任,是公安機關執法力度強的表現。但從深層次分析則不難發現,這是政府職能混淆、執政能力不強的結果。長此下去,不但會造成人民警察職責任務含混,而且還會使人民警察成為職責含混、越權行政的犧牲品。
第三,人民警察形象受損,理解支持率降低。當前,大量受眾面廣的晨晚報、都市報與迅捷的網絡為廣大人民群眾所喜愛,而公安機關和民警的所作所為一直是各類媒體中“社會和法制新聞”專欄關注的焦點,少數媒體熱衷于報道和炒作涉警的負面新聞,扭曲了公安機關的社會形象。如:2008年的哈爾濱“六名警察打死大學生”案,2009年的杭州“70碼、欺實碼”案和2010年的河南看守所“喝開水死亡”案等等,這些大量的負面涉警輿論,導致部分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和民警的不解不滿,甚至憤慨,使公安機關的形象受到嚴重損害,群眾對公安工作的理解支持受到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
第四,直接影響到民警辦案。由了警察失去信任后,辦案中在收集線索、訪問群眾和保護現場中受阻,往往使案偵錯過最佳偵破時間,或者導致民警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時得不到人民群眾的有力支持而使犯罪嫌疑人脫逃或民警身體受到傷害。
三、民警在應對媒體時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原因
縱觀當前基層民警在應對媒體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筆者認為可以歸結為三種:
一是對公安宣傳工作認識存在偏差。由于缺乏新聞基本常識和必要的培訓,加之崗位職責的不同,基層民警對公安宣傳工作認識不夠,從而導致面對媒體時表現出“過冷”和“過熱”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過冷”者認為宣傳就是吹捧,就是表現,就是出風頭。積極宣傳無異于“槍打出頭鳥”,所以能少宣傳就少宣傳,能不宣傳最好不宣傳。因而面對媒體,要么拒絕宣傳、拒絕采訪;要么不聞不問,聽之任之。而“過熱”者則認為只要有報道就是宣傳,由于缺乏保密意識和對宣傳紀律不夠了解,面對記者,過于配合或展示自我,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往往一激動就無話不說,口無遮掩,對一些涉及公安重要工作部署、領導指揮決策、案件偵查手段、進展情況等工作機密也毫無保留,甚至影響整個案(事)件的偵破、處理進程,導致公安機密的泄漏和工作被動。
二是對媒體以偏概全。近年來,由于一些涉警事件的負面報道,基層民警動輒把媒體視為“洪水猛獸”,認為媒體記者就是專來“找茬”,專門挖警察違法違紀的猛料來曝光、炒作,以吸引廣大受眾眼球,嚴重破壞人民警察的形象,因此時時處處對媒體抱有一種敬而遠之的態度。
三是部分民警自身素質不高。部分民警工作中常常害怕面對媒體,遇到媒體記者采訪時,不知道怎么說、說什么,表現出手足無措,經不住提問,缺乏必要的應對經驗,甚至失去基本的禮節。特別是面對一些重大案(事)件或涉警負面報道,總是一味拒絕,但又說不出拒絕的理由;有的拒絕不了就伸手擋記者的鏡頭,抽記者的膠卷,嚴重的甚至惡語相加,甚至發生肢體沖突。
四是輿論引導力量薄弱。輿論宣傳隊伍不健全,素質不高,投入少。主要表現為很多單位沒有相對穩定的宣傳報道員和網絡評論員隊伍,即便有大多也是內勤兼任,僅局限于工作信息報送。不能以公安機關的中心工作和宣傳重點來撰寫稿件、攝影拍照,致使公安輿論引導工作難以收到事半功倍的社會效果。
五是正面宣傳力度不夠。主要表現為個別單位領導對公安輿論宣傳工作重視不夠,宣傳形式、內容和渠道單一,在形式上多局限于報紙文字新聞,在內容上也著重于破獲的大要案件,在渠道上僅依靠本地報紙,沒有從戰略的高度對公安機關形象作整體的宣傳和塑造,使公安機關雖為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付出了艱辛乃至流血犧牲,卻不為廣大人民群眾所了解,難以贏得群眾的支持和理解。
六是涉警輿情控制力不強。個別單位因主動引導輿論的意識不強,對涉警的負面新聞輿情存有麻痹、無所謂等不良思想,尤其對網絡上出現的涉警負面輿情,更是極少關注。一旦出現負面新聞時,該解釋的不解釋,對調查結果也不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報道,沒有抓住澄清負面輿論的最有利時機,導致輿情引導不夠及時、控制不夠有力,有的甚至因處置不當導致炒作升級,事態擴大。
四、如何應對媒體和化解負面報道危機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防火”勝于“滅火”,當危機發生以后,對警察形象的損害往往已經造成。這時再盡力去“補救”,是作為“消防員”在挽回損失。因而,最大程度減少危機損失和影響的做法便是避免危機的發生。由此可見,公安機關的決策者應當樹立未雨綢繆的意識,及早發現危機的端倪,防范未然。在危機應對中通過科學分析做出事前預測和判斷,從而將事件控制在醞釀、萌芽狀態,在不被人察覺中將危機化解。具體地講,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正確認識公安機關與新聞媒體之間的關系。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要提高民警應對媒體的能力,首先要讓民警明白公安機關與新聞媒體之間的關系。開放的社會,任何組織的生存和發展都離不開與外界的交流。公安機關與社會各界的交流,既是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也是為了讓社會公眾知曉并了解公安工作,為公安機關服務社會、服務公眾提供幫助,完成公安機關對社會服務的功能和職責。要履行這些功能和職責,必須依靠信息的傳播,需要一種公共的窗口,而日益發達的媒體便承擔起了引導社會輿論的特殊功能。如在遇到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時,警方需要通過媒體的及時宣傳和警示,讓群眾了解事件真相,從而及時有效地避免謠言,防止社會恐慌和引起其他不必要的傷亡或損害;在日常打防工作中,警方可以借助媒體來對一段時間內的多發案件或打防重點進行宣傳,指導群眾做好自我防范;在社會綜合治理過程中,可以通過媒體的廣泛宣傳,引導調動民眾參與群防群治,有效整合社會各方力量,共同打擊違法犯罪。而公安機關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其打擊、防范或破案情況往往也是大眾所關心、媒體想追逐的“焦點”。所以,從某種角度來說,公安機關與新聞媒體之間應是一種相互影響、互利互惠的關系。
二要全面提升民警的綜合素質。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正式施行,基層公安民警應對國內外媒體記者的機會和壓力將越來越大。廣大民警必須充分了解和認識公安宣傳工作的重要性,掌握新聞報道的規律特點,掌握與傳媒打交道的基本方法與技巧,才能在面對媒體時得心應手,游刃有余。重點可從五個方面入手:一是開設警察公共關系理論課程,讓民警懂得警察公共關系的重要性,掌握公共關系的基本理論和公共關系技術,提高民警的管理水平和決策能力,增強與人民群眾的良性互動。二是加強警察形象教育,讓民警以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示人,同時要教育民警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確保規范執法,杜絕冤假案錯案現象的發生。三是開展形式多樣的演講比賽、出勤點評等,讓每位民警都能直接參與到演講、點評等活動中來;也可以模擬一些突發事件現場,預設一些問題,讓民警在眾人面前“接受”采訪,以提高民警語言表達能力和思維反應能力。四是提高民警的寫作能力,鼓勵民警多看書、多學習,多練習寫作,每名民警至少應了解公安新聞宣傳稿的基本撰寫要點,懂得哪些能說、哪些不能說。五是要加強案(事)件現場處置演練,規范警戒區域設置,以及如何禮貌處置、接待現場的記者等(如對有記者想采訪現場辦案民警,可以委婉地告知:案件尚在偵查之中,暫不方便接受采訪,如有疑問可直接與上級主管部門取得聯系等)。通過有針對性地開展個人形象、儀態及語言表達藝術的教育培訓,逐步引導民警“學會接待記者、學會撰寫稿件、學會語言表達、學會應對處置”。
三要加強重大案(事)件現場的新聞管理。新聞管理成功,可以有效地引導輿論;管理失敗,不僅會引起社會恐慌,同時還會給整個工作造成被動。重大案(事)件是記者普遍追逐的新聞點,一旦發生,記者必然會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憑記者的職業,他們會想方設法打探案(事)的內幕,而此時如果得不到官方的正面回應,為了滿足群眾的知情權,必然會通過非正常渠道獲取事件信息,這樣道聽途說往往會讓事件偏離軌道,甚至引發不安定因素或社會恐慌。筆者認為,科學處置突發事件,關鍵是要在突發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及時向公眾發布有關事件的相關信息,有效引導和提醒公眾做好防范工作,滿足公眾了解事件的需求,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讓正面聲音成為信息的主渠道,止謊止慌,安定人心,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取得公眾的理解與支持,樹立起“責任公安”的良好形象。重點是要把握時機,正確引導。突發事件的新聞處置工作必須及時、客觀、準確、穩妥、有序。事件發生后,所轄公安機關在接到警情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上級公安宣傳部門,讓公安宣傳部門盡量搶在媒體前介入事件,將負面影響消滅在萌芽狀態,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公安宣傳主管部門接報后要迅速到達案(事)件現場,主管領導堅持靠前指揮,在及時詳細地了解事件基本情況后,立即報告給上級領導和指揮部門;及時與地方宣傳部門取得聯系,確保在新聞管理和輿論引導上得到強有力的組織支持;加強與媒體的協調和聯絡,確保正面聲音和該發的新聞能發出去,該控制的報道能控制得住。同時,要協調和加強現場新聞控制和管理,關注輿情動態。現場領導和處置民警要有高度的敏感性和輿情控制意識,擴大警戒范圍,清理無關人員,對現場媒體記者要認真核對身份證件,對未經批準的媒體記者一律不允許現場拍照和采訪。其間,要密切關注報紙、電視和網絡報道情況,并充分做好應對準備。必要時在征得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后,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準確、清晰、坦誠向公眾解釋事件的基本情況,以正視聽。
四要妥善化解涉警危機事件。涉警危機事件一般是指民警的不當行為引起的警察整體榮譽嚴重受損的事件。妥善化解此類事件,重點要把握三個階段。一是事件的發生階段,這也是化解危機的最佳時機。這時候,民警的不當行為已經發生,媒體已得知并進一步收集情況,公安機關要站在警察公共關系大局應對,以積極的態度應對來自媒體的各種質詢,有針對性地向媒體做好說明解釋,并主動提供改錯、查處、整肅等正面信息,促使媒體放棄進行炒作性報道的打算。與此同時,要做好應對危機爆發的各種準備工作。二是如果前期處置不當,危機事件已經爆發,此時媒體報道強度突然升級,報紙、網絡全面關注事件,公安機關必須立即啟動危機公關機制,對輿情進行深入分析,并借助權威媒體發布“官方”聲音。對媒體的誤會和訛傳、謠言,要展示有利證據予以澄清;對因民警不當行為造成危害的,要誠懇道歉,表示出認真改錯和全力查處的態度;對情況不明、責任不清的事實,應表達認真調查、決不護短的姿態。三是在危機持續階段,公安機關要繼續向媒體通報查處、善后情況,為“亡羊補牢”而采取的整肅措施,爭取社會公眾的進一步諒解;還可以組織策劃一些具有正面轟動效應的新聞宣傳事件,轉移媒體和公眾的注意力,盡早結束危機持續狀態,使公安機關的聲譽和公信力得到修復,并建立起關心和維護群眾利益的積極形象,重塑公眾對警隊的信心,最終轉“危”為“機”。
五要擺正心態,虛心接受媒體監督。面對傳媒的監督,既要反對那種把輿論監督認為是“無事找事”、“給公安抹黑,給穩定添亂,影響工作開展”等錯誤認識,又要反對那種面對輿論監督膽戰心驚、被動應付的消極做法。要保持穩定的心態,正視監督,善待記者,有理有節。一方面要深刻認識新聞輿論監督的重要性,即有利于督促問題的解決,防范問題的發生,抑制公安民警的腐敗,確保公正執法,有助于為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注入生機和活力。另一方面更要虛心接受、及時處理。特別是在發生涉警負面報道時,要按照上述危機事件處理方法積極主動地配合公安宣傳部門開展工作,正確面對,切忌閉門謝客,敷衍塞責,推諉扯皮,這些做法等于主動放棄為自己說話和主動引導輿論的機會,使自己處于更加被動的境地。要學會以開放、寬容的心態面對記者,坦誠相對,贏得主動。對影響形象的突發性事件,要積極開展調查,盡快弄清事件真相,并配合主管部門通過正常渠道及時給媒體和社會公眾一個滿意的說法,防止連續報道和蓄意炒作。
六要加強媒體交流。作為交管部門宣傳工作人員,應具備與媒體溝通交流的能力,善于和媒體打交道、交朋友。要做到這一點,前提是信任,方法是溝通。要抓主流、重點媒體,針對不同媒體設置不同的宣傳主題。同時,不僅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還要具備較強的公關能力,善于為記者服務,為媒體服務,要站在記者的角度,幫助他們選素材、找新聞點、定標題,將心比心、以心換心,以真誠取得信任,是溝通更順通。另外,要適應媒體發展趨勢,變動宣傳為主動宣傳,主動尋找與媒體的契合點,從而抓住選題作正面宣傳,與媒體開展共建開展活動、聯誼活動、文化體育競賽活動等,在活動中增進了解和友誼,達成共識,形成共鳴。
七要及時主動報道。負面報道一直備受關注,媒體炒作,觀眾愛看。對此,公安機關要改變 “拖”、“壓”、“瞞”的回避態度,正視新聞輿論的監督。在負面報道形成后,要直面問題和失誤,積極組織力量開展調查,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報道處理結果和后續整改措施,切忌敷衍,掩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這是妥善解決危機的最根本原則。犯了錯誤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敢承認錯誤。從危機公關的角度來說,只有堅持實事求是、不回避問題,勇于承擔責任,向公眾表現出充分的坦誠,才能獲得公眾的同情、理解、信任和支持。主動引導輿論朝有利于公安工作的方向發展,防止蓄意炒作。發現負面報道與事實不符,則要迅速查清原因,在第一時間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等,把真相公之于眾,以正視聽。同時,啟動維權機制,對刻意炒作、歪曲事實制造轟動效應的新聞媒體,要依法予以追究,主動保護民警的合法權益。要以爭取時間、爭取主動為原則,在公安機關內部建立輿情分析通報機制、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和形象危機公關機制,定期分析新聞媒體關于公安機關的輿情動態,了解社會公眾所普遍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對于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提出應對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運用各種合法、合理的手段應對負面報道,保持良好的公安輿論環境。
八要開門納諫,廣開言路。通過召開警民懇談會、問卷調查、警風警紀監督員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警風監督員對公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做到評議工作不護短,處理問題不回避。針對查擺出來的問題,要及時落實整改措施,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警風監督員的提案、意見和建議要認真答復,切實解決廣大群眾最直接、最關心的問題,做到事事有落實,件件有回音。
文章來源:《新聞研究導刊》——重慶北部新區公安分局:莫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