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信托再次站上風口浪尖。9月27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吉林信托黨委書記、董事長邰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值得注意的是,從邰戈出任董事長到被查,也不過兩年時間。據了解,吉林信托在2001年3月改制為責任公司后,一共經歷了四位董事長,除了邰戈之外,該公司前三任董事長均被查。
此外,吉林信托也頻頻因兌付問題諸見報端,一再延期的兌付方案讓投資者焦慮不已。早在今年3月吉林信托就曾公告了“匯融50號”產品延期的信息。
對于高管被查是否會對吉林信托項目的解決進度造成影響,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直言,按照信托項目的運行規律,總體影響有限。該公司屢次延長兌付的原因是項目本身的處理進度隨著大環境的影響不及預期,也是對項目進展可能面臨的困境預估不足。
針對后續兌付進展,“匯融50號”項目經理表示,高管被查和項目兌付關系不大,不會影響后續公司兌付的操作,公司目前運營一切正常。
兌付難題亦牽動著不少吉林信托投資者的心。目前吉林信托主要的回款手段有兩種,一類是追回尾款,另一類是處理抵押物。他表示,當初在進行產品募集時,投資者還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大致內容為融資方山東廣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悅化工”)提高部分收益,直至項目推出。
在協議的(公章)蓋章處,蓋章的一方僅有廣悅化工,并未出現吉林信托的身影。投資者認為,在補充協議內容里沒有涉及吉林信托,只有融資方和投資者關系,并且融資方蓋了公章,還款是融資方,信托公司只是監督管理義務,吉林信托是否承擔責任仍未可知。
一位資深信托行業觀察人士介紹稱,從補充協議來看,正常信托計劃的補充協議應該是由信托公司發起,協議應有甲:管理人,為信托公司,乙:融資方,丙:投資者,三方一起構成,但這個協議僅有廣悅化工和投資者,不符合補充協議的結構。信托合同是投資者與信托公司簽訂的,管理方是信托公司,如果投資者與融資方直接簽訂討債協議,信托公司是在逃避責任。
不過,從法律層面來看,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分析認為,補充協議是游離在信托合同之外的,這是兩個合同,對應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所以應當分別主張。在這份協議里,吉林信托不是當事人,投資者不能基于與融資人之間的補充協議向信托公司主張權益。
另一位信托行業從業者也提到,這份協議和吉林信托簽署的信托合同是平行關系,投資者可以分別要求雙方履行。融資方鑒于目前的市場形勢,愿給予投資者適當的延期補償,這是以雙方自愿為前提的,任何一方不愿意不簽即可。
對于負面消息纏身的吉林信托如何安然“渡劫”,廖鶴凱指出,在經濟下行壓力不斷加大的背景下,吉林信托還是要痛定思痛,加強組織構架和公司治理環境,進一步組織變革,甚至可以考慮引入恰當的戰略投資者,協助公司擺脫當前的困境。
信息來源:北京商報、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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