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習近平12月27日簽署第36號、第37號、第38號、第39號、第40號、第41號主席令。
第36號主席令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恐怖主義法是在總結近年來我國防范和打擊恐怖活動工作的經驗、借鑒國外有效做法的基礎上制定的,是一部規范政府和社會開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該法全面系統地規定了我國反恐怖工作的體制、機制、手段和措施,它的出臺必將為我國依法打擊暴恐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以及加強國際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支撐和保證。
網絡恐怖主義已成國際公害
反恐怖主義法第十八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由于該規定涉及到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防范和調查恐怖活動的一些協助義務,此前美國對反恐怖主義法草案表示嚴重關切,認為可能會引起美國對中國的貿易和投資,也會使中國的言論和宗教自由受限制。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指出,在反恐怖主義法立法過程中,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和一些機構、企業都對反恐怖主義法的一些條款表示關注。“制定這條規定的原因,也是因為現在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恐怖主義也出現一些新趨勢,越來越多的恐怖分子利用網絡宣揚煽動恐怖主義,利用網絡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將網絡作為一個重要的工具,即網絡恐怖主義活動,這已成為國際公害。”李壽偉說。
對于如何去應對網絡恐怖主義活動,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聯合國安理會曾專門出臺決議,要求各成員國采取措施打擊網絡恐怖主義。實際上,很多國家都對網絡運營商和網絡服務商的一些協助義務在法律中進行明確。比如,美國的通信協助執法法等,規定了網絡服務商、網絡經營者要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為司法機關包括執法人員進行合法監聽提供技術協助。另外,對于加密傳輸的一些文件,這些企業要提供相應的解密支持。考慮我國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問題和實踐需要,此次反恐立法就有關問題研究借鑒有關國家的立法經驗,廣泛聽取了各方面意見。
李壽偉介紹,對于第十八條,立法工作機構廣泛聽取了有關部門的意見,包括這些領域的企業的意見,作出相應規定。“這樣規定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實際,與世界上主要一些國家的規定基本一致。我們從評估的情況來看,這樣規定不會影響相關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也不存在利用這個規定侵犯企業的知識產權,或者通過這些手段損害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問題。”李壽偉說。
網絡反恐是需要收集一些互聯網上公開的恐怖分子散播的信息,還可以監測特定的社交賬號(如twitter、facebook等),因為恐怖分子可能利用社交網絡來散布謠言和宣傳他們恐怖主義主張,因此網絡反恐是十分必要的。樂思就能夠十分成熟的利用開源情報進行反恐,在這方面我們公司有著豐富的系統研發與實施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