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監督的內涵
???????輿論監督是新聞傳媒的基本功能之一,依法開展輿論監督是黨和人民賦予新聞單位的崇高職責和神圣權利,是我們黨和國家整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輿論監督就是將行政、立法、司法及一切社會性的決策和實施過程置于人民群眾的理性監督之下,實現其社會操作的“白箱化”監控。輿論監督的重點是權力組織和決策人物,因為權力組織和決策人物的一舉一動都事關社會的興衰、人民的福禍。對前者的監督包括對決策過程的監督、施政行為的監督、施政效果的監督;對后者的監督則包括對決策人物產生過程的監督和對決策人物個人及社會行為的監督。在西方社會,人們習慣上把輿論監督看做是一種由人民群眾掌握的、不受“三權”(立法、司法、行政)監控的自在的獨立力量。與西方社會不同,我國強調的是有領導的輿論監督,即任何輿論監督的作為都應納入黨和政府的集中統一的領導之下,有步驟、講紀律地進行。在我國,輿論監督不是自外于黨和政府的一支不受監控的獨立力量,而是作為黨和政府領導、管理職能的一種延伸和補充來發揮其作用的,這就是所謂有中國特色的輿論監督的基本內涵,也是我國現階段的輿論監督不同于西方輿論監督的根本所在。
???????輿論監督的對象層次和社會效應相關,其層次越高影響越廣,社會效應也越顯著,而層次越低則影響就小,社會效應也不太顯著。對高層次的權力機構及政府官員的社會偏差行為監督,往往會具有顯赫性甚而震動性的社會效應。批評某些基層權力機構或下級人員的不正之風,在當地小空間范圍內會產生一定影響或起不小作用,但對大空間范圍內端正黨風和社會風氣則影響不大;揭露某些中層機構從政不廉或公職人員的營私舞弊,對抑止腐敗和加強廉政建設會引起廣泛反響,產生重要作用,但對大局來說也影響甚微;而對高層權力機構中重大“官倒”要案的公之于眾,則會引起震動,產生“振聾發聵”的社會效應,能起“以儆效尤”作用,即對全局性的清除腐敗、從政清廉、端正黨風政風舉足輕重。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講,要促進改革和建設的深入發展,保障國家的繁榮富強和社會的長治久安,新聞輿論監督是社會監督體系中的主渠道,而輿論監督的要端,則在于高層權力機構及黨的領導干部和政府官員。
???????總觀世界范圍內的輿論監督,民主和法制健全或比較完善的國家,輿論監督的指向一般都是高層或較高層次的權力機構和政府官員。翻開西方新聞史,新聞輿論監督在各個不同歷史時期所發揮的巨大威力,也充分驗證了輿論監督的要端之所在。在當代,國外最著名的輿論監督例子恐怕要算1973年美國的“水門事件”和1974年發生在日本的“洛克希德”事件了。這兩起事件,分別導致了美國總統尼克松的辭職和一位日本首相的下臺。同樣,發生在1986年11月的“伊朗門事件”,也是西方社會輿論監督對準高層權力機構的新例證。在這起圍繞白宮高級官員背著美國國會和公眾,為換取美國人質而私下向伊朗出售武器的秘密交易的報道中,《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首當其沖,披露了大量新聞內幕,公開真相,引起了美國公眾的廣泛關注。當然,更近的還有克林頓緋聞案、國際奧委會鹽湖受賄丑聞、菲律賓現任總統達斯特拉達接受賄博賄賂等。它們都分別顯示了輿論監督在當今世界上已經和正在釋放著的“魔力”竟是如此巨大。
???????輿論監督的特殊功能
???????眾所周知,人大的立法監督、政府的行政監督(如監察、審計)、司法機關的法律監督(如檢察、審判)等,都屬國家監督,它具有強制力。但這種監督是內部進行的,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其一是封閉性,監督的決策過程往往只服從于少數領導者的意志,監督的視角狹小。其二,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地位不平等,當發生兩者的利害沖突時,監督者難免會受到各種形式的打擊。其三,由于內部監督中有關人員對信息的控制和加工,有可能使某些人逃避必要的監督。
???????而作為外部的社會監督則能有效地互補國家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就是這樣的一種社會監督。它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公開化,相關的人與事一經報道披露,就處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無法掩飾、逃避。它雖然沒有硬性的強制力,卻有軟性的影響力,這種影響力可直達人的心靈,所謂“千夫所指,無疾而終”。二是廣泛傳播,輿論可在社會大眾的議論中迅速散布。事實上,政府與社會之間存在著大量的“信息不對稱”,即社會的某些信息政府未必悉數掌握。要治理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種種不法行為,政府首先要及時掌握大量真實的信息,光靠內部的下屬機構來了解是不夠的,因為信息可能會被封鎖或者歪曲。而媒體的輿論監督則可彌補政府內部的信息掌握的不足,使有關部門及時地發現問題,處理和解決問題。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新聞輿論成了國家權力之外一種直轄社會的力量。
?????? 社會學家鄧偉志曾在《治國先治官》一文中直言不諱地指出:“大量腐敗現象的暴露是人民群眾舉報出來的,極少是互查查出來的,幾乎沒有自律‘律’出來的。”⑵新聞輿論監督之所以必要,其因蓋在于此。所以朱镕基總理在今年7月的全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上,再次強調要有廣泛的社會監督,指出“所有政府機關和政府工作人員都要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把行政執法活動置于群眾監督之下”,“要進一步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誠可謂語重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