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二季度,各家銀行推出了哪些新品?發布了哪些重要公告?有哪些重要政策值得關注?……快來跟小編一起看看吧!
01
二季度部分信用卡新產品


02
賬戶管理
農業銀行《關于準貸記卡產品清退的公告》
華夏銀行《關于開展客戶一人多卡清理工作的公告》
自2019年5月起已對信用卡設置持卡數量上限。同一客戶持有華夏銀行信用卡數量最高上限為12張(含),已注銷的卡片不統計在內。自2022年7月1日起,將對超限卡片進行清理,清理卡片將無法正常使用且不可恢復。
恒豐銀行《關于清理ETC信用卡賬戶的公告》
將對ETC信用卡賬戶進行清理,清理范圍:恒豐銀行ETC虛擬信用卡;截止到2022年7月5日未激活的ETC實體信用卡。
交易管控
交通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我行信用卡禁止和限制類交易管控的公告》
信用卡不得于房地產類商戶進行交易;針對境內物業管理類、分時用房類商戶交易實施限額管理;不得于境內房產稅費類商戶進行交易;不得于投資理財類商戶進行交易;針對境內保險類商戶交易實施限額管理;不得于彩票類商戶進行交易;不得用于生產經營領域,如批發業務涉及的煙草配送類商戶,或其他批發、經營類稅收等;針對煙草零售類商戶交易實施限額管理;針對批發類商戶交易實施限額管理。
渤海銀行《關于加強信用卡非消費領域交易管控的公告》
信用卡在非金融機構-外幣兌換、非電子轉帳的匯票類商戶(商戶類別碼為6051)禁止交易;在證券公司類商戶(商戶類別碼為6211)禁止交易;在彩票銷售類商戶(商戶類別碼為7995)禁止交易。
恒豐銀行《關于恒豐銀行信用卡用途的告知》
信用卡不得用于房地產領域,如購買房產、支付房屋首付款、二手房買賣、購買車位等;不得用于投資理財領域,如購買股票、期權、期貨、基金、理財產品、投資性貴金屬及其他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購買分紅型保險,投資連結險、萬能險等非消費性保險;不得用于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如比特幣、以太幣、火幣等;不得用于民間借貸、生產經營等非個人消費領域;不得出租、 出借、出售給他人使用、不得進行套現等虛假交易;不得用于非法活動,如槍支彈藥買賣、毒品交易等。
扣款/繳費調整
招商銀行《關于客戶通過掌上生活及電話渠道購買保險產品的代收業務公告》
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已執行人民銀行規范代收業務新規,統一按照規范要求提供代收服務。卡中心根據客戶的授權,定期從客戶的信用卡賬戶扣取相應保險費用,并將代收信息體現在每期賬單中。
中信銀行《關于中信銀行信用卡動卡空間APP關閉“非中信銀行信用卡支付”功能的公告》
自2022年6月30日起將關閉動卡空間APP中生活繳費(含水費/電費/燃氣費)使用非中信銀行信用卡進行支付與簽約自動繳費。
03
監管政策
銀保監會就《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具體內容包括不得出現信貸業務中提供服務收取的費用比例高于同一產品或服務利率水平的100%;不得在協議約定的產品和服務收費外,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咨詢費、傭金等名義變相向消費者額外收費;通過電話呼叫、信息群發、網絡推送等方式向消費者發送營銷宣傳信息,應向消費者提供拒收或退訂選擇等。
人民銀行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草案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權威、協調有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強金融風險防范和早期糾正,實現風險早發現、早干預;建立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以進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網,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
健全統一的社會信用制度,編制出臺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完善信用信息標準,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機制,形成覆蓋全部信用主體、所有信用信息類別、全國所有區域的信用信息網絡。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研究明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臺體系的標準和方式。
國務院印發《扎實穩住經濟的一攬子政策措施》
發揮存款利率市場化調整機制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將存款利率下降效果傳導至貸款端,繼續推動實際貸款利率穩中有降。出臺支持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具體措施,在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前提下設立“紅綠燈”,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以公平競爭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穩定增加汽車、家電等大宗消費。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釋放消費潛力促進消費持續恢復的意見》
引導銀行機構積極發展普惠金融,探索將真實銀行流水、第三方平臺收款數據、預訂派單數據等作為無抵押貸款授信審批參考依據,提高信用狀況良好的中小微企業和消費者貸款可得性。引導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前提下豐富大宗消費金融產品。
人民銀行、外匯局印發《關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金融服務的通知》
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及時優化信貸政策,區分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區分受疫情影響的短期還款能力和中長期還款能力,對其存續個人住房等貸款,靈活采取合理延后還款時間、延長貸款期限、延遲還本等方式調整還款計劃予以支持。
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疫情影響困難行業企業等金融服務的通知》
完善個貸還款安排。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受疫情影響隔離觀察或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對其存續的個人住房、消費等貸款,靈活采取合理延后還款時間、延長貸款期限、延期還本等方式調整還款計劃。
銀保監會辦公廳發布《關于銀行業保險業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有關情況的通報》
銀行保險機構積極探索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創新產品和服務,強化對新市民創業就業的金融支持,優化調整已有信貸產品,擴大新市民金融服務供給;推出專屬信貸產品,專項支持新市民創業就業。
銀保監會印發《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應通過判斷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是否顯著增加或已發生信用減值,對信用風險敞口進行階段劃分。商業銀行應建立獨立的、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階段劃分標準,至少每年對階段劃分標準進行一次重檢修正。商業銀行不應機械使用階段劃分標準,而應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原則,根據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的分析,判斷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
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防范冒用銀保監會名義實施“清退回款”詐騙的風險提示》
不法分子常常以“官方回款”“清退回款”名義欺騙群眾,編造“成功案例”,利用消費者急于回款、挽回損失等心理,以達到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消費者要謹防“回款”類詐騙侵害。
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防范金融領域不良代理投訴舉報風險優化營商環境的通告》
部分不良社會組織或個人借“代理投訴舉報”“征信修復”等之名,捏造事實、違背合同約定、突破法律底線,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正常金融經營秩序,破壞社會和諧穩定。消費者應警惕參與“不良代理投訴舉報”可能面臨的風險隱患,對于“不良代理投訴舉報”勿輕信、勿傳播。
其他政策
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加力幫扶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若干措施》
人民銀行印發《關于推動建立金融服務小微企業敢貸愿貸能貸會貸長效機制的通知》
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金融支持貨運物流保通保暢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和促進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發展的通知》
銀保監會發布《關于2022年銀行業保險業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的意見》
上海銀保監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關于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會就《銀行保險監管統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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