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網絡給予了公眾輿論監督的便利性,這極大的調動了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積極性,網絡成為了公眾“麥克風”,是公眾表達訴求、發表意見的主要平臺。而司法作為與公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一部分,其受到的關注度也不斷走高,法院所判的案子往往會成為輿論的焦點,尤其是網絡輿論所形成的這些焦點對法官的判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為對司法審判的一種外部監督力量。也正是因為這種輿論監督力量的日益強化,司法審判受到干擾,司法獨立性不斷被弱化。面對如此現象,如何調和輿情民意和司法審判獨立性之間的關系成為值得我們深切關注的問題。
網絡輿論是對司法審判工作的有力監督
在公眾輿論的監督下,法院現在辦案比以往要慎重多了,稍有閃失,案子就被弄到網上去,造成的影響可比以往大多了,法院領導和承辦案件的法官也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法院所判的案子往往會成為輿論的焦點,由此而引發的網絡輿論所形成的對法官的壓力可以促進法官判案水平的提高,網絡輿論是對司法審判的一種外部監督機制,這種監督有利于公正司法。這種公正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彰顯法治精神。作為新興的傳播技術和手段,網絡為播報案件庭審和宣揚法治精神提供了更廣泛的交互平臺。與傳統媒介相比,網絡播報庭審的信息更暢通,受眾更廣,公眾從被動接受向主動參與轉變,法院審判的社會影響力不斷被放大,有效促進法治精神的弘揚。在網絡直播“薄熙來案件”中,濟南中院以官方微博的形式,實時向公眾發布最新的庭審情況,民眾全面、真實地了解了薄熙來案件。利用互聯網的優勢,司法審判全方位、立體式地向公眾傳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理念和精神,消解了各種傳言與猜疑。
滿足公眾政治參與權和知情權。公眾對司法審判猜疑和懷疑源自信息的不對稱和不平等,網絡的開放性能有效克服司法審判固有的封閉性。司法系統利用互聯網傳播的特點,針對社會關注度高、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的案件進行網絡直播,可以有效滿足公眾關心案件審判和司法權力執行等社會需求,有利于公眾了解事實真相,與司法機關共同促進法治的公平正義。
促進司法公開透明。廣大受眾通過網絡即時發布與獲取信息,平等參與重大司法事件的討論。網絡播報和評論,打破了以往“有限公開”的傳統和慣例,全面及時地向公眾公開庭審的記錄全文、展示法律文書,以及各類證據材料,網絡的交互功能實現了案件信息傳播的多向性和主動性,使各類熱點案件的信息逐漸清晰、準確、翔實和可信,使司法審判更加公開透明,貼近民意。
遏制司法腐敗。網絡輿論監督的廣度、深度及影響力遠超傳統媒介,在司法監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特別是在司法審判中,網絡直播將法院和法官的工作置于陽光之下,公眾對于被曝光事件的高度關注促使相關部門積極快速反應,將事實真相公之于眾,有效矯正和防止司法權力被濫用,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
輿論監督干擾司法審判的獨立性
輿論是一把“雙刃劍”,不當的輿論會傷害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當網絡、傳統新聞媒體與民意結合時,輿情民意在國家的政治經濟生活中便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司法卻與生俱來具有獨立的屬性,當司法案件被輿情所關注,兩者的沖突不可避免地顯現出來。自媒體時代,司法審判工作如不嚴謹,稍有閃失,案子被弄到網上“炒”一通,造成的影響是可想而知的。同樣,法院領導和承辦案件的法官也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司法審判一旦出現差池,其給個人聲譽也會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這些都造成了司法案件在審判過程中不受外界干擾,保持自身獨立性。
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審理執行案件1200多萬件。每個案件均會涉及不同利益人群,他們對法院工作和法官言行舉止有著不同的評價。其中,一些公眾對司法的評價,往往并不是源于對司法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對個案處理結果的觀察和感受,難免有失偏頗,缺乏理性。同時,少數媒體對一些熱點案件進行炒作,甚至還沒等司法機關啟動復查機制,輿論就急不可待地“憤怒”了。事實證明,輿論在缺乏制約機制或正確引導的情況下,對案件的報道很可能帶有主觀臆斷,進而容易引起公眾非理性的、極端化的情緒表達。在這種輿論壓力之下,司法機關的獨立審判權、檢察權焉能不受到影響?
司法審判需在輿情引導中尋求獨立性
新時期,審判機關如何應對網絡輿論危機,及時掌握社會輿論動態,正確引導網絡輿論,牢牢把握司法輿論工作的主動權,保持司法審判的獨立性,應當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合理把握回應時間原則。網絡輿論是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一種方式,也是發泄的一種平臺。發現網絡輿論,并不是要立刻盲目回應,首先要合理分析網絡輿論的性質,全方位進行跟蹤,留意動態發展,在審判事件可能由新聞點發展成為社會熱點問題時,及時、果斷做出回應,避免時間過早,引發新的操作話題,也避免因反應遲緩,引起網民不滿情緒。
2、坦誠原則。在對待網民對審判工作的輿論監督過程中,我們要尊重網民的知情權、發言權及監督權,盡管網民可能對事件不是十分了解、發布言論存在一定的偏差,仍然要實事求是,坦誠對待網民的言論,不回避問題、不遮掩問題,善意的對待、客觀地辟謠、理性地溝通。實踐證明:司法要贏得輿論的認同,只能對涉案的事實進行最權威的法律釋明。對于網上熱炒的案件,法院必須在詳細的事實支撐下,作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答,切實防止“案件變事件”。對網絡輿論置若罔聞的消極態度,最終損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
3、口徑統一原則。與網民的溝通和對輿論的回復,要統一部門、統一口徑,辦案部門要與回復部門事前充分溝通,由網絡管理部門統一對外發布信息或跟帖回復。另外對如何回復,應建立由辦案部門作出事實匯報、領導審核把關、網管部門統一對外發布的輿論應對程序。避免跟帖、回復部門不統一、回復口徑不統一,被網民誤解、操作,造成工作上的被動局面。
4、公開透明原則。公開透明不僅要體現在審務公開,更重要的是網絡輿論處理過程要公開。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堅持“六公開”,即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審務公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對網絡輿論調查處理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向社會新聞媒體發布信息,將事件本身發展和處理過程置于網民的面前,給予網民充分了解事實真相的機會,爭取網民的理解與支持。
5、第三方原則。對與不對,好與不好,憑自己說難以服眾,而第三方的中立性會更讓群眾信服,對待網絡輿論,最好的辦法就是要借助第三方來澄清事實。因此,對于敏感案件的審判和執行,要事先向黨委、人大、政府通報案情,尋求理解和支持;在司法活動遭受網絡輿論干預時,要善于借助黨委和政府力量來排除對抗,維護法院的審判獨立性。與此同時,要主動與媒體銜接協調,加強對司法宣傳的正面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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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指出,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嚴格規范權力行使,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決定》再次強調,要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我們的權力是人民給的,只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從實踐看,由于權力制約不力、監督乏力,少數主要領導干部把權力作為謀取個人利益的工具,習慣凌駕于班子集體之上、凌駕于組織之上,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
這些年,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腐敗分子中,有相當一部分就是主要領導干部,有的還是高級領導干部,如陳良宇、薄熙來、劉志軍等,嚴重損害了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前幾年在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所有受紀律處分的干部中,一把手的比例占總數的1/3以上。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對執政黨來說,黨要管黨,最關鍵的是干部問題。這確實切中了要害,而管好主要領導干部又是關鍵中的關鍵。
文章稱,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指出:“反腐倡廉建設,必須從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抓起。主要領導干部也就是一把手,把該負的責任負起來了,把自身管好了,很多事就好辦多了。”大量事實也表明,地位越高、權力越大,就越應受到制約和監督,決不允許存在超越于黨紀國法之上、不接受監督的特殊黨員、特殊公民。因此,必須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保證一把手位高不擅權、權重不謀私,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第一,適當分解主要領導干部的權力和責任
形成領導班子成員內部相互制約和協調的權力運行閉環系統,是對主要領導干部的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的有效方式。應按照分工負責原則來確定主要領導干部分管的事項、掌握的權力以及應負的責任,減少主要領導干部對具體事務的插手干預,降低主要領導干部對班子成員晉升時的權重。一些地方推行主要領導干部不直接分管具體事務的制度,形成“副職分管、正職監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權力運行機制,主要領導干部末位發言制度等,值得借鑒。同時還要完善上級黨委或紀委常委成員同下級主要領導干部談話制度,讓他們感覺到上級黨委或紀委對他們認真履行職責、主動擔負責任的情況是關心的,也是了解的,督促他們更好地正確行使權力、發揮主要領導的作用。
第二,要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
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是政府專門機關的監督,兩者既有分工又有合作。行政監察機關具有教育、糾偏、懲戒和保護等職能,其調查和政紀處分權具有較強的威懾力。行政監察機關要把監察監督滲透到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層面,加強對公職人員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廉潔教育和嚴格監督,深入開展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和廉政監察,推進權力依法行使和公開透明運行。審計機關要充分發揮自身熟悉財政財務工作、精通查賬業務等專業優勢,通過任期審計,進一步加強對主要領導干部在經濟決策、經濟管理和財經政策執行等方面的審計監督。行政監察和審計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健全線索移送、案件協查、結果運用等資源共享機制,增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的合力和效果。要前移監督關口,實施主動出擊,深入到重點項目建設、公共資源配置和“三公”經費使用等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發現和糾正主要領導干部用權不當行為,揭露和查處違法違紀問題。要針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整改建議,推動建章立制,堵塞各種制度漏洞。
第三,要健全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法律監督機制,運用和規范互聯網監督
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必須受到人民群眾的監督。從本質上講,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一種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監督手段無可替代的作用。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真誠歡迎各方面的意見和批評。要創造條件、拓寬渠道方便群眾監督,堅決消除各種人為障礙,嚴肅懲處打擊報復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法律監督是促使領導干部依法行使權力的重要保證。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詢問、質詢、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等方式行使監督職權,支持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地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最大限度減少主要領導干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
當前,隨著互聯網尤其是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以及微博、微信等通信手段的廣泛應用,網絡輿論監督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群眾傳遞信息、參與社會事務的重要渠道。要高度重視運用和規范互聯網監督,建立健全網絡輿情收集、研判、處置機制和引導、反饋、應對機制,對反映領導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要及時調查處理,對反映失實的要及時澄清,對誣告陷害的要追究責任。同時,要加快互聯網監督的法治建設進程,對制造和傳播網絡謠言的行為依法加以打擊,推動網絡監督走上法治化、規范化軌道,不斷提升網絡監督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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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專項行動,集中打擊網絡有組織制謠傳謠等違法犯罪行為,“秦火火”、 “立二拆四”、周祿寶和傅學勝等網絡名人相繼因涉造謠傳謠、敲詐勒索被刑拘。根據媒體披露的情況,這些人網絡造謠傳謠的背后,要么是為了積累網絡人氣、成為網絡名人后借機牟利,如秦火火、周祿寶等;要么是因個人目的沒有達到,歪曲事實、制造謠言泄憤、搞臭對方,如傅學勝之流。
此次打擊網絡謠言專項行動,有助于凈化網絡輿論環境,重塑信息傳播的健康秩序,將網絡言論自由納入法治軌道,使每位網民在行使自身權利時不忘法律責任;當然,網絡管理是社會管理的一個新領域,需要及時總結經驗,在操作層面,要警惕以傳播正能量之名庇護社會不公不正,要防止因打擊網絡謠言而扼殺輿論監督。
應該說,互聯網是個好東西。由于互聯網是一個公共論壇,不同思想和觀點的人可以在這里直抒己見,相互交流。這不僅擴大了社會輿論參與的主體,也增強了輿論監督的有效性。近年,網絡媒體所顯示的強大輿論監督效果得到了充分而有效的體現。網絡監督已經不可阻擋,因為它符合社會潮流和趨勢,是“現代社會民主化發展進程的必然”。
在現代社會中,大眾傳媒已經成為我們了解世界、聯系世界的重要途徑,成為我們現實生活環境的一部分。然而,大眾閱聽到的“事實”,往往不是現實的完全真實寫照。德國傳播學者伊麗莎白·諾埃勒-諾依曼曾指出,輿論的形成不一定是社會公眾“理性討論”的結果,而是“意見環境”的壓力作用于人們懼怕孤立的心理,強制人們對“優勢意見”采取趨同行動這一非合理過程的產物。
從輿情研究的角度看,如果把網絡事件(無論真假)比作“種子”,那么“種子”能夠迅速生根發芽、枝繁葉茂,肯定得益于其肥沃的土壤或適宜的氣候。從近幾年來各類媒體所評選出的我國“十大負面新聞”來看,官員腐敗、食品安全、環境污染、醫療保障、非法拆遷和教育不公等一直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上述領域的問題,往往成為一些公共危機事件的導火線,與上述領域相關的“官員”尤其容易成為網絡輿論的主角。
在這次公安部集中打擊行動之前,網絡輿論的確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不顧客觀事實、惡意炒作的情況。為了吸引讀者眼球、迎合公眾對某些社會問題普遍不滿的集體情緒,不僅僅是一些以“意見領袖”自居的網絡名人,甚至包括若干過去以嚴肅嚴謹示人的平面媒體,也經常不經調查、罔顧事實地跟風炒作。即使像羅援將軍這樣的媒體寵兒,面對秦火火“羅援是79年越戰逃兵”的謠言,也痛感在網絡輿論狂潮面前“有口難辯”的無奈。無怪乎,秦火火被捕,羅援歡呼“大快人心,大順民意”!
然而,并非所有網絡事件的無辜主角都像羅援先生那么幸運。他們或因一言不慎,讓媒體捕捉到了炒作空間導致黯然去職,如前鐵道部新聞發言人王勇平;或因遭遇惡意爆料,在一時真相尚未查明、輿論壓力巨大的背景下,為了顧全大局、自證清白而急流勇退,像中國教科院院長袁振國;或因所謂的“不良社會影響”而被免職,盡管真相與炒作內容截然不同,如江蘇泰州某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張愛華。
鐵道部原新聞發言人王勇平恐怕是被網絡輿論監督誤傷最重的官員之一。筆者曾經反復研究過2012年7月24日王主持的那場新聞發布會的錄像資料。深夜的時間、嘈雜的地點、不完整的二手信息,其實已經決定了剛下飛機就被快速推上“火線”的王勇平的命運。在發布會現場,記者們并未對“這只能說是生命的奇跡”和“我反正信了”等語句表示質疑。但隨著網絡的同步傳播,這兩句話很快成為不負責任、掩蓋真相的負面“名言”,王本人也隨即成為公眾討伐對象,進而難逃被免職的“規律”。
今年7月15日,一自稱“鳳凰牌蒸鍋”的網友在天涯論壇發帖:“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院長帶老婆公款出國旅游上賭船,10天行程僅10小時用于公務”,引發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和炒作。該事件最終以袁振國主動辭職告一段落。不過事實真相卻與網貼內容大相徑庭。中國教科院網站2012年1月20日對于2011年12月3-12日的這次出訪的報道以及事后教育部紀委的調查均已表明,10天行程僅10小時用于公務的說法與事實完全不符,袁振國妻子的出國費用與教科院完全無關。這一事件的背景是,袁主導的教科院改革損害了部分人的利益,致使他們在某停車場“撿到”兩年前的“出國行程單”,并罔顧事實,以泄私憤。
比“袁振國事件”影響更大的則是今年4月份一則始于網絡帖子的新聞:“泰州官員豪華宴請遭群眾圍堵,官員下跪求饒”。該新聞以病毒蔓延方式快速擴散,當事官員很快被免職。但事后泰州紀委的調查表明,當晚的宴請為園區管委會招待前來考察洽談的客商,人均消費275.1元,與網貼所言“高檔白酒、香煙以及價格不菲的刀魚、河豚等菜肴堆滿餐桌”顯然不符,有些照片系有心人士擺拍;“下跪照”實為張愛華勸解現場群眾疏散時,被人從后面踢倒所致;圍堵原因是一名為東聯化工的污染項目“將要落戶當地”引發群眾不滿。
以上所舉幾例網絡事件對當事人的“誤傷”,發人深省。以官員為主角的貼子,以照片、視頻為證據的爆料,往往以難以想象的速度“家喻戶曉”,為何?上級部門的調查雖然證明針對當事官員的爆料并非事實,或者相關調查還未來得及展開,他們就匆匆被免職或辭職,為何?網絡輿論監督是也,非也?對這些問題,我們必須以理性精神去看待和分析。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網絡作為一把雙刃劍,如果使用不當,不但會給相關當事人造成傷害,還會損及媒體的公信力和輿論監督功能的正常發揮。
筆者認為,凈化網絡輿論環境、營造良好輿論秩序,總體指導思想應是“宜疏不宜堵”。古人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作為執政黨和執政者,必須審時度勢,通過標本兼治,因勢利導,從以下方面多管齊下,才能使各類媒體發揮蓄積社會正能量、凝聚人心的積極作用。
首先,要從嚴治黨,從嚴治吏,以黨風帶政風,進而促使全社會風氣的好轉。執政黨必須高度重視公眾的訴求,正視公眾普遍不滿的社會領域和社會問題,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解決,這樣才能正本清源,消除社會不滿的土壤和溫床,優化社會大氣候。社會“風正”才能讓人民群眾“氣順”。我們切不可本末倒置,對公眾訴求漠然處之,卻對打擊輿論監督不遺余力。
其次,要以事實和真相為準繩,客觀公平對待網絡事件的當事人。網絡輿論監督是現代文明的體現,是公民參政議政的有效途徑。但是,網絡謠言不是輿論監督,網絡爆料未必是證據真相,網絡民意不等于真正的民意。
對于網絡事件,一方面,政府相關部門要尊重公眾的知情權,及時公布事實真相,努力做到信息公開、透明,掌握信息公開主動權、占領輿論制高點,使謠言止于信息公開;另一方面,對于網絡爆料的主角,無論其身份如何,有關部門都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分清是非曲直功過,嚴格按照干部管理的組織程序,該處罰處罰、該保護保護,不能被網絡謠言所綁架,一味屈服于建構于謊言之上的所謂“社會不良影響”。
我們不能再讓王勇平這樣的一言不慎者、袁振國這樣的改革者和張愛華這樣的無端受害者蒙受冤屈。否則,既不利于我國改革事業的進一步推進,也無助于健康輿論監督環境的構建。當從政者人人自危,謹小慎微行事,不求有功、但求無過,這絕不是國家和人民的福音!
最后,對出于不可告人目的,造謠、傳謠的個人和媒體進行嚴厲打擊。不久前,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舉辦的“網絡名人社會責任論壇”上達成的共識——“七條底線”,是網民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力量的基本保證。對于突破底線,不顧事實真相的作奸犯科者,我們決不能聽之任之,使其逍遙法外。對于以提高發行量或提升個人知名度為目的,明知是不實網絡謠言,卻熱衷跟進、推波助瀾炒作的失職媒體和失操記者,是否也要進行約束或整治?誰來監督媒體,這是每一個關注輿論監督的人都應該思考的問題。我們的媒體和記者絕不能成為個別用心不良者“網絡大字報”的載體和工具。當然,與此同時,作為政府官員也不能因為媒體報道稍有出入,就祭起“誹謗”大旗,逃避輿論監督。
打擊網絡謠言與確保網絡言論自由、實現理性輿論監督如何取得平衡,既考驗著當局者的智慧,也關系到以國富民強、民主法治為主要目標的中國夢能否實現。事實和真相應是一切輿論監督的底線。
(作者系浙江傳媒學院新聞傳播研究所所長、教授)
]]>近來,互聯網上經常有一些為犯罪嫌疑人開脫,或提前“定罪”的現象,有的甚至輿論一邊倒,來勢洶洶。這種試圖以“輿論審判”來影響甚至左右司法審判的現象,引起了人們對于“輿論審判”和司法審判關系的深思。
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對于實現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動司法改革和公正司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武器越銳利,用起來就越要當心。輿論表達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難免產生一些消極的東西,這些消極的東西如果影響了司法人員對案件的正確判斷,就必然影響司法公正。
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用法律的尺度,認真負責謹慎地發表自己對某一案件的看法,這是公民的權利,而任何背離法律準繩的聲音,都會在不同程度上損害法律的尊嚴。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就明確告訴我們:法院獨立辦案,不僅不能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影響,同樣也不應該受“輿論審判”的影響。法治社會不僅要求審判的公正,更要求對司法權威的維護。法官不受任何影響和干擾,依法辦案,是神圣職責;以自己的言行支持法院依法辦案,也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公眾積極參與輿論監督,是社會的進步,是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積極成果。要努力發揮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首先,需要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少一些偏激義憤,多一些成熟理性;其次,要引導公眾用法律的觀點看待問題、分析問題,使網上的言論在推動民主法治建設中更多更好地發揮“正能量”;第三,進一步加大司法公開的力度,公開也是有力的輿論導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裁判文書上網公布暫行辦法,通過及時公開公眾關心的司法信息,不僅可以讓公眾有機會和途徑了解結果的由來,將正義以公眾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而且可以防止獨立公正審判受其他因素所左右。
人民法院要在密切關注司法輿情的基礎上,正確分析,寬容對待,既不能對輿情無動于衷,也不能為輿情所左右,影響對案件的依法獨立公正審判。
公平正義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人民法院應該努力把每一個案件都打造成贏得群眾信任、經得起歷史考驗的精品案、鐵案,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我們共同的期待,也是我們共同的利益所在。
文章來源:人民日報
]]>11月21日,由光明日報、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主辦的“2012網絡輿情應對與人才培養研討會”在京召開。此次研討會由光明網、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培訓中心、全國網絡輿情技能水平考試管理中心承辦,北京龍創世紀國際廣告有限公司協辦。
在這里,我們摘編了部分與會專家的發言,以饗讀者。
微博傳播致效的三個關鍵詞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喻國明
尤其是以微博為代表的社交媒體的崛起,給我們這個社會帶來了很大的變數。媒介即信息,任何一種新的有影響力的傳播形式的出現,它的意義不僅僅在于增加一個新的傳播通路和傳播平臺,更是為整個社會成員重新分配社會資本,包括權力資本的重新分配,它提供了一種重新洗牌的格局。因此,整個社會力量的對比,彼此之間相互關系的構建,游戲規則的重建,就成了這樣一個社會條件下亟待轉型調整和加以認識的社會現實。
今天中國社會、中國老百姓關心和議論的熱點事件已經有超過一半不是通過傳統的大眾傳播媒介來加以實現的,而是由草根社會、公民社會自己通過網絡、通過微博等等這樣一種形式構建起來的。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權力天平的變化。而且重要的不僅僅是這樣一種權力分配的歷史性變化,更大程度上是官方輿論跟草根輿論之間的對比。
就輿情應對而言,尤其是微博條件下的這樣一種輿情應對,在我看來有三個要點:規則創新、跨界協同和構建信任。
民意視角下的網情分析
武漢大學教授 沈 陽
我們在探討民意的時候,可能這個民意有幾種類型,一個是真實的,一個是虛假的。我們做研判的時候,一定要整合線上線下民意綜合研判。
在大數據時代,對于民意應該做到精準的分析、精巧的管理、精確的引導。既要有人文關懷,又要客觀理性。現在有很多人做輿情分析,可能陷入了冷冰冰的分析,這對于我們整個國家層面是不利的。我們希望既有人文關懷,又能夠回歸到客觀理性,需要從一個個體事件逐步抽象出具有若干共性的規律。我們需要構建政治層面平等協商機制,管理層面的均等化的公共服務的機制,社會層面的一個順暢的連接機制,還有網絡層面的一個溝通機制。我們不要限于民意的惡覺、幻覺,希望能夠做到民意自覺,今后通過輿情人才培養達到民意的先覺,堅守我們的常識,凝聚我們的共識,給出我們輿情界的卓識。
中國獨特的網情
華中科技大學教授 王國華
互聯網這樣一個強大的新生的力量,它的社會政治影響是什么?應該說它是一把雙刃劍,如果管理不善,或者說種種錯誤的一些舉措,那么會使得它的負面作用、負面影響無限大。
我們從積極影響來看,互聯網嶄新的輿論監督以及公民對于公共事務的廣泛參與,會倒逼或者說推動我們政治水平的提升,推動我們黨的執政能力、行政能力的提升。從這個角度來說,它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非常重要的推動力,是社會前進的引擎。
但是在當前的復雜環境下,我們不可忽視互聯網消極的一面,它可能會成為社會問題的放大器,成為社會行動的加速器,反映的聚合器。互聯網這種片面化的輿論生態,它會使得這個社會輿論極端化、情緒化、一邊倒。總之,我們互聯網在對政治、社會、文化、意識形態、國家安全,甚至經濟等方面,它也蘊藏了巨大的風險,也構成了極大的挑戰。
龐大的網眾力量不可忽視
工信部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副院長 王 鵬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應用,網絡日益成為輿論生存的策源地、傳播的集散地和交通的主陣地。我們國家網民首先把網絡視為重要的信息輿論平臺,通過網絡表達觀點、訴求已經成為我國公民參與社會生活和公共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這樣一個背景下,當某一社會事件被迅速關注,成為熱點或公共性事件的時候,如此龐大的網眾力量就不能再被忽視。它可能不再僅僅局限于言論范疇,在某種特殊條件下還可能轉化為社會行動范疇。比如說最近網上有一些“約架”,這已經轉化成一定的行動了。
為健全和加快輿情高素質專業人才及隊伍培養,我院培訓中心順應時代發展和時代需求,設立了全國網絡輿情技能水平考試項目,這是網絡輿情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邁出的重要一步。
我國網絡輿情專業人才培養
中國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培訓中心主任 馬 亮
鑒于網絡輿情應對這一事物的發展和出現以及社會對網絡輿情人才的需求,我們作為工信部下面的一個培訓機構,設立了全國網絡輿情技能水平考試項目。
我們想從以下五個方面做好這幾項重點工作:第一,加強內容建設,提高培訓教學水平;第二,深入與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相互合作,共同致力于輿情專業化教學平臺的進一步研發,搭建內容更豐富、使用更方便、參與更廣泛的輿情專業化教學考試平臺;第三,完善考試制度和工作流程,開展更高效、更嚴密的組織工作,使考試工作更符合各學校的實際情況和社會的需求;第四,加強與各地政府、媒體、教育和信息化等領域主管部門的聯系,從政策上、理論上對我們工作進行指導,爭取更多的支持;第五,開展輿情專業化技術的師資培訓,組織各地學校間的交流溝通,提高學校整體輿情專業技能水平的提升。
應對危機應該具備哪些能力
全國網絡輿情技能水平考試管理中心主任 王新濤
2012年之后稱為“后輿情時代”。這個時候網絡輿情工作開始變成團隊型、體系型、崗位職業型。我們經過與各位專家的一些探討,將輿情工作歸為兩大體系:輿情分析體系和輿情管理式體系。
網絡輿情分析師應該熟悉網絡輿情抽樣統計分析工具使用和模型建立,擁有網絡輿情挖掘、聚類、歸納、判斷和推理等分析能力,能夠獨立完成網絡輿情分析報告。高級網絡輿情分析師,更應該精通網絡傳播特性和網絡人文概況,并熟悉黨政宣傳工作,熟悉各領域的重要意見領袖,并對媒體屬性以及媒體網民屬性有深入的了解。
網絡輿情管理師應該具備搭建網絡輿情管理體系的能力。高級網絡管理師首先要具備危機應對與危機預防的能力,承擔新聞發言人的職責,有識別虛假新聞的能力。
]]> 【關鍵詞】自媒體;輿論監督;現狀;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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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新聞學會的媒體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謝因波曼與克里斯威理斯兩人聯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體)”研究報告,里面對“We Media(自媒體)”下了一個十分嚴謹的定義:“We Media是普通大眾經由數字科技強化、與全球知識體系相連之后,一種開始理解普通大眾如何提供與分享他們本身的事實、他們本身的新聞的途徑。”[1]近幾年,作為一種個體提供信息生產、積累、共享、傳播內容兼具私密性和公開性的信息傳播方式,以博客、微博、SNS社區、個人主頁為代表的自媒體在用戶量和傳播效果上占據了強大優勢,從單純的網絡社交工具和消息發布平臺逐漸發展成為輿論監督中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公眾利用其參與公共事務,表達個人觀點,甚至左右熱點公共事件走向,讓人不禁感嘆自媒體輿論監督時代已經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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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時代輿論監督概念的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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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意義的輿論監督是指社會各界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大眾新聞媒介發表自己的看法,形成輿論,從而對國家、政黨、社會團體、公職人員的公務行為以及社會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為實行制約。自媒體時代,由于監督的主體、特征、功能、內容、模式都發生了顛覆性的變革,筆者嘗試給輿論監督一個新的界定:所謂輿論監督是專業新聞媒體和個體傳播者利用包括新媒介手段在內的各種媒介手段對被監督客體實現全角度多樣化的批評和建議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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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輿論監督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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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的出現顛覆了以往媒介輿論監督的格局。很長一段時間,主要是專業新聞媒介執行輿論監督職能,意見的表達通常是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和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有組織地進行,互動性差,意見反饋的周期較長,輿論強度低。自媒體是以用戶傳播信息為主體的傳播模式,這種傳播模式使受眾不再是被動的信息接受者,信息傳播者與信息接受者的關系是對等的、互動的,公眾通過自媒體針對公共事件廣泛、充分地交流和發表意見,這種新興的傳播模式讓公眾掌握話語權,激發公眾意見表達的積極性,使公眾意見得到充分的表達。因此,自媒體輿論監督互動及時,輿論強度高,能夠在短時期內達到討論的高潮,公眾意見表達的積極性被前所未有地調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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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輿論監督的對象范圍更廣泛。相對于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媒介,自媒體輿論監督的主體是普通大眾。自媒體為普通大眾提供的媒介平臺廣闊暢通,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輿論監督的主體。因為自媒體輿論監督的主體來自于不同社會階層,遍布社會各個角落,這直接導致輿論監督的客體也就是被監督對象具有空前的廣泛性,即公民記者的數量要遠遠大于職業記者的數量,因此,自媒體輿論監督可以將整個社會都納入監督的范圍,涉及公共利益的組織與個人,以及一些不良社會現象都屬于監督的對象。自媒體輿論監督主體可以在各個自媒體之間對事件進行空前規模的討論和批評,從而產生強烈的社會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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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輿論監督的輿情聚集效應更明顯。自媒體參與成本低和強大的互動轉發功能決定了自媒體輿論監督的輿情聚集效應更為明顯。每個普通大眾都可以通過簡便的注冊擁有“自己的媒體”,從而成為潛在的輿論監督主體。輿論監督主體通過“自己的通訊社”發布信息后,在某些傳播因子的作用下,信息以幾乎同步的速度被其他自媒體關注和轉發,相關信息的點擊量和轉載量呈現爆炸式增長,在這個過程中,信息碎片同時被評論和其他新加入的相關信息所完善和整合,傳播規模和影響迅速擴大,從而達到信息的裂變式傳播,這個時間非常短暫,大多在半天內有的甚至在1至2個小時內就可以完成,最終形成強大的輿情聚集效應。因此,無論從傳播強度還是傳播速度上看,自媒體輿論監督的聚集效應都是專業媒體無法比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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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輿論監督的監督方式更快捷靈活。自媒體為普通大眾進行輿論監督提供了物質和技術的保障。首先,發布終端的多樣化使得輿論監督可以隨時隨地進行,輿論監督主體可以零時差地整合信息并進行輿論監督報道。其次,空間的無限性和編輯的靈活性使得進行自媒體輿論監督報道更為便捷。傳統媒體具有稀缺資源的屬性,發表空間受到版面、頻率或頻道的制約,但自媒體卻可以容納海量信息,可以為數量眾多的用戶提供廣闊的發表空間,自媒體簡單的記錄方式也降低了對用戶文字功底的要求,讓普通民眾與知識精英擁有同等的發言權,使每位公民有話便可說,滿足了自我表達和人際交流的訴求。同時,自媒體多級的傳播模式和多樣的表現形式使輿論監督報道更為直觀立體,有聲有色,具有很強的感染力和影響力。
文章來源:新華網
]]>理性面對涉稅輿情
思想上要高度重視,要將輿情視為“民情”不能看作“敵情”。涉稅輿情雖非全部準確,但這些“聲音”都非常直接、坦率,“樂言”能鞭策、激勵自身,“雜音”亦應接納、分析和疏導,做到尊重民意,而不被民意束縛甚至挾持。因此,在對待負面輿情時,稅務部門應視為是一部分有責任心和正義感的群眾在關心支持部門工作,是一種最有效的監督愛護。要從部門內部多查找主觀原因。要及時掌握涉稅網絡輿情,第一時間進行引導,最大限度地把涉稅輿情危機化解在萌芽狀態。同時, 高度重視網絡輿論監督, 熟悉新形勢下輿論監督的特點和變化, 掌握網絡輿論監督和輿情形成的規律與形式。
合理利用網絡輿情
要注意網絡民意和網絡輿情分析,積極發現案件線索, 提高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避免事態擴大和惡化,以網絡輿論監督促工作、促整改、促提高。要作好“疏導”工作,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宣傳系統內的先進人和事,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做好疏導解釋工作,消除領導與干部、干部與干部之間的誤解,不能讓內部人員成為社會輿情的負面“推手”;加強政務公開,提高行政透明度。要針對互聯網高度開放性和虛擬性的特點,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第一時間傳達稅務機關的聲音,用正面聲音主導網上輿論,群眾對稅務工作理解了、熟悉了、認同了,謠言就難以站得住腳。
建立輿情工作機制
各級稅務機關應該結合自身實際, 加快建立管用有效涉稅網絡輿論收集、分析、研判和回應機制,搭建工作平臺, 產生實際效果。要建立輿情危機預警機制,有計劃地對網絡輿情進行處置;要建立網絡輿情引導機制,圍繞網絡熱點問題,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與當事人當面交流等方式,抓住事初、事中、事后等關鍵節點輿情走向,及時披露信息,組織有深度、有說服力的文章在網上刊發,解疑釋惑,維護網絡正確輿論導向,逐步形成健康的網絡氛圍;要建立網絡輿情處理機制,加強網絡輿論技術監控,建立敏感信息數據庫,定期搜索反映稅務機關的負面報道,做到發現負面輿情,快速上報掌握準確信息,形成權威信源分析輿情走勢,判斷發展走向,制定處置方案,提出網上反饋信息組織輿論正面宣傳,形成網上輿論主流持續跟蹤網上輿情變化,適時調整完善網上傳播策略;建立輿情信息反饋機制,將對網上輿情信息的處理意見和處理理由反饋給群眾,化解矛盾,贏得群眾的理解與支持;建立輿情信息共享機制,積極與宣傳、公安和互聯網專業管理部門溝通協調,爭取他們在網絡輿論宣傳模式、管理方法特別是輿情熱點搜索、突發事件處置等方面的協助支持,促進網絡宣傳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專業化。
要有應急危機之策
與傳統媒體相比,網絡輿情傳播范圍廣、速度快、影響大,有巨大優勢。網絡的開放性、虛擬性、隱蔽性、無限性,決定了網絡輿情具有傳遞速度快、指向性強、被關注度高、持續時間長、負面評價大等特點,這給輿情監管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對此必須涉定應急預案。果斷處理突發危機,在第一時間對涉稅新聞、網民發帖予以高度關注,及時進行調查,果斷作出處理,并在恰當的時候、以恰當的方式及時解答網民和其他社會公眾關心的問題,就能夠正確引導網絡輿論,化解社會矛盾,能夠提升稅務部門的公信力。化解負面輿論炒作,以正面負責的態度做好說明和解釋工作, 及時在網絡和媒體上告知事件的發展情況和處理過程。提高應對媒體的策略,輿情事件發生后,要果斷決策,迅速統一思想,“快講事實,慎講結論,換位思考,透明公正”,搶先發出聲音,先上網,后見報;先簡報,后詳報,第一時間占領信息高地,避免讓謠言擴散,正確引導輿論。
要有輿情治本之策
要深化政風行風建設,做好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和廉潔從政工作; 加強文件資料的保管, 防止機關內部資料外泄, 尤其要防范內部信息被披露在網絡上, 被有不良企圖的人利用。加強輿情知識培訓,開設網絡公共危機應對技巧與策略等課程,邀請輿情分析、公共危機處理等方面專家,切實提高各級稅務機關快速反應、及時應對、正確引導涉稅網絡輿情的能力。建立有效工作制度,不斷提高網絡輿情信息工作的管理水平,建立起網絡輿情信息收集、分析、報送、通報等制度,增強網絡輿情信息報送的及時性、準確性和規范性,使網絡輿情信息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和制度化。完善宣傳管理機制,強化網絡“把關人”意識,實行嚴格的信息準入制度,堅持“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要實行網絡輿情監測制度,對涉及稅務系統的報道和評論、投訴和舉報、批評和建議等內容進行不間斷監測,對重要信息及時摘編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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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第11期《新華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