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網絡給予了公眾輿論監督的便利性,這極大的調動了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積極性,網絡成為了公眾“麥克風”,是公眾表達訴求、發表意見的主要平臺。而司法作為與公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一部分,其受到的關注度也不斷走高,法院所判的案子往往會成為輿論的焦點,尤其是網絡輿論所形成的這些焦點對法官的判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為對司法審判的一種外部監督力量。也正是因為這種輿論監督力量的日益強化,司法審判受到干擾,司法獨立性不斷被弱化。面對如此現象,如何調和輿情民意和司法審判獨立性之間的關系成為值得我們深切關注的問題。
網絡輿論是對司法審判工作的有力監督
在公眾輿論的監督下,法院現在辦案比以往要慎重多了,稍有閃失,案子就被弄到網上去,造成的影響可比以往大多了,法院領導和承辦案件的法官也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法院所判的案子往往會成為輿論的焦點,由此而引發的網絡輿論所形成的對法官的壓力可以促進法官判案水平的提高,網絡輿論是對司法審判的一種外部監督機制,這種監督有利于公正司法。這種公正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彰顯法治精神。作為新興的傳播技術和手段,網絡為播報案件庭審和宣揚法治精神提供了更廣泛的交互平臺。與傳統媒介相比,網絡播報庭審的信息更暢通,受眾更廣,公眾從被動接受向主動參與轉變,法院審判的社會影響力不斷被放大,有效促進法治精神的弘揚。在網絡直播“薄熙來案件”中,濟南中院以官方微博的形式,實時向公眾發布最新的庭審情況,民眾全面、真實地了解了薄熙來案件。利用互聯網的優勢,司法審判全方位、立體式地向公眾傳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理念和精神,消解了各種傳言與猜疑。
滿足公眾政治參與權和知情權。公眾對司法審判猜疑和懷疑源自信息的不對稱和不平等,網絡的開放性能有效克服司法審判固有的封閉性。司法系統利用互聯網傳播的特點,針對社會關注度高、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的案件進行網絡直播,可以有效滿足公眾關心案件審判和司法權力執行等社會需求,有利于公眾了解事實真相,與司法機關共同促進法治的公平正義。
促進司法公開透明。廣大受眾通過網絡即時發布與獲取信息,平等參與重大司法事件的討論。網絡播報和評論,打破了以往“有限公開”的傳統和慣例,全面及時地向公眾公開庭審的記錄全文、展示法律文書,以及各類證據材料,網絡的交互功能實現了案件信息傳播的多向性和主動性,使各類熱點案件的信息逐漸清晰、準確、翔實和可信,使司法審判更加公開透明,貼近民意。
遏制司法腐敗。網絡輿論監督的廣度、深度及影響力遠超傳統媒介,在司法監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特別是在司法審判中,網絡直播將法院和法官的工作置于陽光之下,公眾對于被曝光事件的高度關注促使相關部門積極快速反應,將事實真相公之于眾,有效矯正和防止司法權力被濫用,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
輿論監督干擾司法審判的獨立性
輿論是一把“雙刃劍”,不當的輿論會傷害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當網絡、傳統新聞媒體與民意結合時,輿情民意在國家的政治經濟生活中便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司法卻與生俱來具有獨立的屬性,當司法案件被輿情所關注,兩者的沖突不可避免地顯現出來。自媒體時代,司法審判工作如不嚴謹,稍有閃失,案子被弄到網上“炒”一通,造成的影響是可想而知的。同樣,法院領導和承辦案件的法官也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司法審判一旦出現差池,其給個人聲譽也會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這些都造成了司法案件在審判過程中不受外界干擾,保持自身獨立性。
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審理執行案件1200多萬件。每個案件均會涉及不同利益人群,他們對法院工作和法官言行舉止有著不同的評價。其中,一些公眾對司法的評價,往往并不是源于對司法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對個案處理結果的觀察和感受,難免有失偏頗,缺乏理性。同時,少數媒體對一些熱點案件進行炒作,甚至還沒等司法機關啟動復查機制,輿論就急不可待地“憤怒”了。事實證明,輿論在缺乏制約機制或正確引導的情況下,對案件的報道很可能帶有主觀臆斷,進而容易引起公眾非理性的、極端化的情緒表達。在這種輿論壓力之下,司法機關的獨立審判權、檢察權焉能不受到影響?
司法審判需在輿情引導中尋求獨立性
新時期,審判機關如何應對網絡輿論危機,及時掌握社會輿論動態,正確引導網絡輿論,牢牢把握司法輿論工作的主動權,保持司法審判的獨立性,應當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合理把握回應時間原則。網絡輿論是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一種方式,也是發泄的一種平臺。發現網絡輿論,并不是要立刻盲目回應,首先要合理分析網絡輿論的性質,全方位進行跟蹤,留意動態發展,在審判事件可能由新聞點發展成為社會熱點問題時,及時、果斷做出回應,避免時間過早,引發新的操作話題,也避免因反應遲緩,引起網民不滿情緒。
2、坦誠原則。在對待網民對審判工作的輿論監督過程中,我們要尊重網民的知情權、發言權及監督權,盡管網民可能對事件不是十分了解、發布言論存在一定的偏差,仍然要實事求是,坦誠對待網民的言論,不回避問題、不遮掩問題,善意的對待、客觀地辟謠、理性地溝通。實踐證明:司法要贏得輿論的認同,只能對涉案的事實進行最權威的法律釋明。對于網上熱炒的案件,法院必須在詳細的事實支撐下,作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答,切實防止“案件變事件”。對網絡輿論置若罔聞的消極態度,最終損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
3、口徑統一原則。與網民的溝通和對輿論的回復,要統一部門、統一口徑,辦案部門要與回復部門事前充分溝通,由網絡管理部門統一對外發布信息或跟帖回復。另外對如何回復,應建立由辦案部門作出事實匯報、領導審核把關、網管部門統一對外發布的輿論應對程序。避免跟帖、回復部門不統一、回復口徑不統一,被網民誤解、操作,造成工作上的被動局面。
4、公開透明原則。公開透明不僅要體現在審務公開,更重要的是網絡輿論處理過程要公開。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堅持“六公開”,即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審務公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對網絡輿論調查處理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向社會新聞媒體發布信息,將事件本身發展和處理過程置于網民的面前,給予網民充分了解事實真相的機會,爭取網民的理解與支持。
5、第三方原則。對與不對,好與不好,憑自己說難以服眾,而第三方的中立性會更讓群眾信服,對待網絡輿論,最好的辦法就是要借助第三方來澄清事實。因此,對于敏感案件的審判和執行,要事先向黨委、人大、政府通報案情,尋求理解和支持;在司法活動遭受網絡輿論干預時,要善于借助黨委和政府力量來排除對抗,維護法院的審判獨立性。與此同時,要主動與媒體銜接協調,加強對司法宣傳的正面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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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互聯網上經常有一些為犯罪嫌疑人開脫,或提前“定罪”的現象,有的甚至輿論一邊倒,來勢洶洶。這種試圖以“輿論審判”來影響甚至左右司法審判的現象,引起了人們對于“輿論審判”和司法審判關系的深思。
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對于實現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動司法改革和公正司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武器越銳利,用起來就越要當心。輿論表達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難免產生一些消極的東西,這些消極的東西如果影響了司法人員對案件的正確判斷,就必然影響司法公正。
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用法律的尺度,認真負責謹慎地發表自己對某一案件的看法,這是公民的權利,而任何背離法律準繩的聲音,都會在不同程度上損害法律的尊嚴。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就明確告訴我們:法院獨立辦案,不僅不能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影響,同樣也不應該受“輿論審判”的影響。法治社會不僅要求審判的公正,更要求對司法權威的維護。法官不受任何影響和干擾,依法辦案,是神圣職責;以自己的言行支持法院依法辦案,也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公眾積極參與輿論監督,是社會的進步,是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積極成果。要努力發揮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首先,需要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少一些偏激義憤,多一些成熟理性;其次,要引導公眾用法律的觀點看待問題、分析問題,使網上的言論在推動民主法治建設中更多更好地發揮“正能量”;第三,進一步加大司法公開的力度,公開也是有力的輿論導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裁判文書上網公布暫行辦法,通過及時公開公眾關心的司法信息,不僅可以讓公眾有機會和途徑了解結果的由來,將正義以公眾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而且可以防止獨立公正審判受其他因素所左右。
人民法院要在密切關注司法輿情的基礎上,正確分析,寬容對待,既不能對輿情無動于衷,也不能為輿情所左右,影響對案件的依法獨立公正審判。
公平正義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人民法院應該努力把每一個案件都打造成贏得群眾信任、經得起歷史考驗的精品案、鐵案,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我們共同的期待,也是我們共同的利益所在。
文章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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