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監理方的選擇
通常情況下,監理方選擇有如下幾種形式:
(1)自己公司的審計部門抽出人員組成監理團隊。
這種方法的優點就是了解自己公司的缺陷,對ERP實施造成的效果感同身受,費用低廉;缺點就是缺乏獨立性,其評估結果,實施方不一定能夠接受。
(2)總公司派人到分公司組成監理團隊。
總公司組成的監理團隊,不僅對實施商進行監理,對被實施的公司本身,就能起到促動作用,更加會引起領導的重視;缺點仍然是缺乏獨立性。
(3)選擇獨立的第三方做監理。
這優點是顯而易見的,專業,獨立,其形成的實施評估結果,能夠被雙方接受。缺點就是費用高。但是,相對于ERP幾百萬投資來講,這又不足為道了。
在選擇監理方時,筆者認為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ERP項目投資額。若ERP投資額很大,上百萬的項目,選擇第三方監理是很有必要的。
(2)企業本身規模。若是集團公司,ERP實施涉及到多個公司的話,建議還是選擇專業的監理方。
(3)企業本身的審計制度。若企業本身的審計比較嚴格,可以考慮自己組成一個監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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