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認為,管理咨詢的義務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針對實施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需求分析和業務流程診斷;
2、提交詳細的書面分析報告、咨詢方案及實施計劃;
3、針對企業方管理人員或項目組成員的ERP管理思想和業務流程管理的培訓與咨詢;
4、制定實施企業的業務流程的每一個崗位的崗位職責和相關的管理規章制度;
5、對實施企業的管理人員或項目組成人員進行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的培訓、演練和指導;
6、對ERP系統試運行階段出現的管理問題進行指導和咨詢;
7、對在合同有效期內實施企業遇到的管理問題進行咨詢和指導;
8、在合同有效期內,定期或不定期對實施企業進行回訪、指導和咨詢。
以上咨詢義務包括了診斷、溝通、分析、提供方案和規章制度、培訓、指導和咨詢等各個環節,特別是由咨詢方提供一整套的與實施企業選用的ERP相匹配的業務流程崗位職責和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使實施企業在一開始就站在一個相對成熟和相對完整的的管理平臺上,使ERP的成功實施具備一個較好的基礎,也就是說所謂的把企業扶上馬;此外,再加上在合同有效期內的有針對性的咨詢、指導和培訓,把企業再送一程,這樣就可以最大程度地減少企業因使用ERP所進行業務流程重組而引起的管理障礙。
之所以這么做,除了以上所述的權利義務應當對等的原因之外,也是由實施ERP的目的所決定的。因此,從這個角度看,當實施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因為管理制度不配套而造成實施不成功時,咨詢商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把全部責任都推到實施企業一方是不公平的。
我國目前對咨詢責任方面的法律規定很少。因此,實施企業如果想要得到高質量的管理咨詢,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當然,從根本上說,ERP是否能夠徹底實施成功,最終的決定因素還是看企業的日常管理和應用。因此,在合同中也應當明確實施企業的具體義務,特別是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擅自進行二次開發或變更業務流程及相應管理制度的義務。這是因為,在企業沒有真正理解ERP管理原理之前,沒有熟練掌握ERP業務流程的管理技巧之前,改變軟件和業務流程的行為很可能會導致ERP項目實施的失敗。
總之,在實施ERP項目的過程中,準確把握實施企業與咨詢商之間的權利義務,對成功實施ERP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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