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有的法律法規已遠不能適應和滿足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怎么樣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原有法律法規,加快構建電子商務法律體系,保障并引導我國電子商務的有序健康發展呢?
目前電子商務發展的阻礙更多來自于法律保障措施的滯后。阻礙我國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如下幾點:
第一,電子商務信息安全缺乏法律保障。
第二,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足。
第三,無紙化交易難以進行稅收征管。電子商務交易的無紙化特征使稅收征管無紙面賬務可查,消費者和商戶在網上的隱匿性阻礙了稅務部門獲取征稅依據,而且有形商品、勞務、特許權的區別變得模糊,并涉及到跨國交易的地域稅收管轄權問題。
第四,網絡虛擬財產難以保護。目前我國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保護尚無明確定義。
第五,電子商務難以進行反不正當競爭。在網上將他人的商標、標識、廠商名稱,移作自己網頁的圖標、鏈接標識或埋置在自己網頁的源代碼中,在網上發布信息對競爭對手進行匿名網絡誹謗,損害競爭對手的商譽,侵犯其商業秘密,以及借助技術標準、軟件產品等形成的行業壟斷等行為,需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制定更加詳細具體的法律法規加以制約。
第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受挑戰。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受到損失時因無法追查商家真實身份,或因跨地域涉及司法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以及消費者訴訟成本過高等而放棄救濟,迫切需要對相關法律進行補充。
第七,隱私權不易保護。
同時,電子商務還涉及到網上虛擬市場的監管、市場交易秩序規范、跨國交易的海關監管、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產品質量監督、網絡廣告發布等系列問題,都需要有相關法律法規提供支撐。
國內外電子商務立法對比
近年來,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分別制定和調整了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制定了《計算機記錄法律價值的報告》、《電子資金傳輸示范法》、《電子商務示范法》、《電子商務示范法實施指南》等系列調整國際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文件。國際上40多個國家和地區已制定頒布了實質意義上電子商務法。如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國際與跨州電子簽章法》、俄羅斯《聯邦信息法》、意大利《數字簽名法》等,對電子商務涉及的各領域、環節、對象做出了明確的界定。
現階段我國涉及電子商務的立法有《合同法》、《物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等,同時,我國在法律調整中增加了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有關內容,如《電子簽名法》承認了數據簽名的法律效力,新《刑法》中首次增加了計算機犯罪的罪名,《合同法》第十一條確認了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的法律效力,《行政許可法》中明確了數據電文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先后出臺了若干涉及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司法解釋。廣東、上海、海南等地區已經開展電子商務地方立法起草工作。這些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電子商務活動的秩序。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與電子商務發展需求和發達國家的立法相比還有較大差距,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的《電子商務法》,保障并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展。
電子商務立法原則構想
電子商務在交易中以電子信息方式代替傳統書面形式,涉及到以數據信息代替書面內容、以電子簽名取代手書簽名、以電子認證取代傳統身份鑒別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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