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尋找“最中國”的發展模式
目前,我國的移動電子商務產業鏈中多種商業模式并存,大致分為五類:
模式一:傳統電子商務企業主導模式。這種方式是傳統電子商務的接入移動化,例如用戶使用手機上網形式登錄淘寶、阿里巴巴等網站并進行訂單處理等。 這種方式的優勢在于傳統電子商務企業已經具有電子商務的運營和管理經驗以及成熟的品牌形象,手機僅作為一個全新的用戶接入渠道,可以迅速將互聯網業務向手機移植。
模式二:移動運營商主導模式。移動運營商與用戶和商業客戶直接建立聯系,在移動終端中采用特制的SIM卡,在商戶端布放支持非接觸交易的POS機,并搭建統一的移動支付運營平臺。此模式不需要銀行參與,如目前開展的手機錢包業務。移動運營商憑借在移動產業鏈中的核心地位以及龐大的用戶群,在開展移動電子商務方面具有先天優勢。
模式三:平臺集成商主導模式。由平臺集成商自主發展商業客戶,建設與維護業務平臺,同時向多個運營商提供業務接入服務,如拓維公司的一卡通平臺、用友公司的移動商街等。平臺集成商開展移動電子商務主要集中于熟悉的某個行業。
模式四:金融機構主導模式。金融機構布放POS機,開發平臺,發展用戶。用戶與金融機構直接發生聯系。例如,各大銀行開展的手機銀行業務,銀聯開展的“手付通”業務。金融機構在大額移動支付中占據主導地位,具有得天獨厚的政策優勢。
模式五:運營商與金融機構合作的模式。這種模式在日韓取得了成功。銀行和移動運營商發揮各自的優勢,移動運營商具有用戶優勢和增值業務運營經驗,銀行提供移動支付安全和信用管理服務,有了金融機構的參與,承受金融風險的能力極大增強,支付額度的限制大大減小,信用安全等級提高。
針對我國的國情,金融機構與移動運營商合作,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傳統電子商務企業、平臺集成商等)協助支持是最適合我國移動電子商務發展的商業模式。金融機構在大額移動支付中占據主導地位,具有得天獨厚的政策優勢,擁有較為完備的安全體系、信用體系和強大的數據結算支持。對于大額移動支付業務,用戶對安全性要求極高,對金融機構的信任度遠高于移動運營商;移動運營商在開展小額移動支付業務上更具市場效率和競爭優勢;第三方服務企業在產業鏈合作中起到協調和整合的作用。在我國的現實國情下,運營商和金融機構都不會完全開放自己的網絡和接口,這也就決定了我國的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不可能在移動電子商務業務市場中占據主導地位;但是移動運營商和金融機構對產業鏈主導權的“博弈”將長期存在,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也將具有較大的生存和成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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