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B2C電子商務在中國的發展現狀
B2C,是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即企業通過互聯網直接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全新的購物環境——網上商店,消費者則通過網絡在網上購物、在網上支付。相比傳統的購物模式,這種模式為客戶和企業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空間,也大大提高了商品服務的交易效率。
近年來,團購市場的爆發進一步促進了B2C的繁榮,B2C市場已出現了井噴式增長,根據易觀智庫發布的《2011年第4季度中國網上零售市場季度監測》數據顯示,2011年全年網上零售交易總額達8059.8億元,同比增長約55%。其中,B2C的快速增長功不可沒。從B2C的占有率來看,已由去年的25%提升至近30%。根據艾瑞預測數據計算,2014年我國B2C交易將達到5917.28億元。同時,B2C迎來投資和上市熱潮,各類企業紛紛搶灘B2C市場。
雖然我國電子商務B2C市場取得突破性進步,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網絡購物水平仍然處在初級階段,中國電子商務的三大主要問題——市場、信用、配送問題,仍亟需解決。[2]中國的市場體系尚且還不健全、不規范,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坑蒙拐騙時常發生,市場行為主體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嚴厲的社會監督,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二)B2C模式下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電子商務法所涉及的內容龐大繁雜,其調整范疇在實際應用中主要包括電子商務網站建設及相關的法律問題,網上電子支付問題、在線不正當競爭與網上無形財產的保護問題,在線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問題,網上隱私保護問題,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問題等。
中國對電子商務立法非常重視,目前,我國主要的電子商務相關法規可以分為與互聯網技術相關的法規條例和與互聯網提供內容相關的法規條例。在1999年的新《合同法》中,對電子合同和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問題有所涉及。我國于2004年頒布實施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電子簽名法》。此外,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則》,知識產權法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以及數目更多的各類行政法法規、規章、條例、單行條例等,均涉及有關信息應用的相關規定。但與世界上電子商務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相比,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相對比較滯后,國內立法方面直接規范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屈指可數。
2010年5月31日,《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這是我國首個規范網上購物的管理辦法,《辦法》第一條就明確規定了立法之目的在于“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但就其目前實施情況來看,該《辦法》的實際效果似乎并不如人意。
B2C作為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又有其自身特殊性,更需要與之發展相適應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曾經轟動一時的麥考林與夢芭莎一案,就對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提出了新的挑戰;B2C也存在電子商務操作基本規則方面的法律問題,如電子合同成立的形式及效力、電子支付;B2C網絡交易的復雜性決定了其需要一套覆蓋全國的誠信體系,進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加強信用法制建設;B2C支付體系的有效運行,就需要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相關法規作為支撐等等。可見,在我國,目前B2C模式下的電子商務立法仍然存在許多空白領域,需要盡快對立法進行系統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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