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印發。全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18號)的有關精神,落實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審計署《關于印發〈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中紀發[2010]28號)和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中紀發[2010]29號)及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做好2010年“小金庫”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我部實際,特制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一、專項治理的范圍
按照中央統一部署,2010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范圍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擴大到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我部行政事業單位的治理范圍與2009年要求一致(見《關于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財[2009]233號)。
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治理范圍包括:部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和部屬事業單位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小金庫”治理工作將作為我部2010年“小金庫”專項治理的重點工作推進,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定義如下:
(一)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指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規定,由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下簡稱“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占實質控制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專項治理的內容
各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于“小金庫”。重點是2008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7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之間互相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等。
(二)社會團體“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
1、隱匿會費收入設立“小金庫”;
2、截留行政事業性收費設立“小金庫”;
3、截留捐贈收入設立“小金庫”;
4、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等名義或以假發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5、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6、虛列其他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7、以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等。
(三)國有企業“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
1、隱匿收入設立的“小金庫”,包括:
用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營業收入設立“小金庫”;
用資產處置、出租、使用收入設立“小金庫”;
用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設立“小金庫”;
用政府獎勵資金、社會捐贈、企業高管人員上繳兼職薪酬、境外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中方人員勞務費用結余等其他收入設立“小金庫”。
2、虛列支出設立“小金庫”,包括:
虛列產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購成本、勞務成本等營業成本設立“小金庫”;
虛列研究與開發費用、業務招待費、會議費、銷售手續費、銷售服務費等期間費用設立“小金庫”;
虛列職工工資、福利費用、社會保險費用、工會經費、管理人員職務消費等人工成本設立“小金庫”。
3、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包括:
以虛假會計核算方式轉移原材料、產成品等資產設立“小金庫”;
以虛假股權投資、虛假應收款項、壞賬核銷等方式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以虛假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方式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4、以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
文章作者:國脈電子政務網
CIO頻道人物視窗
CIO頻道方案案例庫
大數據建設方案案例庫
電子政務建設方案案例庫
互聯集成系統構建方案案例庫
商務智能建設方案案例庫
系統集成類軟件信息研發企業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