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1-3)工作量統計數據
(2)、對各部門要公開而未及時公開的信息的監督。
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對公開信息明確規定了兩項目內容:
2008年5月1日前公開的信息不統計是否延遲公開;
2008年5月1日后,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對于以上規定,在“大漢網絡政府信息公開系統”中,對要公開而未及時公開信息的處理,特別是工作日算法的處理,另外在系統中還對未及時公開的信息提供統計功能,為監管部門提供一種監督手段。
(3)、對各部門依申請公開的統計,及對申請信息處理情況的監督
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對信息公開申請的規定:
? 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 需延長答復期限的,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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