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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振文實習生曾傳東通訊員程玲玲)為謀求房地產開發利益,某公司原執行董事周某蘭向樂東原副縣長石某海行賄70萬,海南一中院近日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行賄罪判處被告人周某蘭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10年7月份,周某蘭與某公司簽訂合同,準備受讓該公司的21.23畝工業用地,用于開發“九龍豪庭”房地產項目,該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為34年。同年8月,周某蘭與孫某某、李某某投資成立公司運作該項目,向樂東縣國土局申請將該土地的用途變更為住宅用地及延長使用年限。同年6月份,孫某某通過收購全部股權的方法,受讓了另3家公司的78.98畝商業服務用地,用于開發“金沙海岸”房地產項目。之后,孫某某向樂東縣國土局申請將土地用途變更為城鎮住宅用地和延長使用年限,并委托周某蘭幫助辦理相關手續。
為辦理上述兩個項目的相關手續,周某蘭找時任樂東縣副縣長石某海(另案處理)幫忙,石某海表示同意。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蘭到石某海辦公室送給石20萬元。同年7月21日,石某海主持召開縣長辦公會議,同意將上述21.23畝土地辦理過戶到周某蘭公司名下,還同意將孫某某的上述78.98畝土地用途變更為城鎮住宅用地。同年12月3日,石某海又主持召開縣長辦公會議,同意將周某蘭公司的上述21.23畝土地的用途變更為城鎮住宅用地和延長土地使用年限36年,并要求建設部門完善相關手續,使土地用途調整符合城鎮建設規劃。該次會議還同意“金沙海岸”項目用地延長使用年限28年。期間,石某海介紹周某蘭認識樂東縣分管規劃工作的另一名副縣長,并為周某蘭說了好話。
2010年11月23日,分管規劃工作的副縣長主持召開縣長辦公會議,研究“金沙海岸”項目各項經濟指標問題,石某海參加該次會議,決定通過了該項目各項經濟指標。同年年底的一天,為感謝石某海的幫忙,周某蘭在海口海秀路南大橋附近送給石某海50萬元。2011年1月12日,石某海與另一名副縣長聯合主持召開縣長辦公會議,研究“九龍豪庭”項目各項經濟指標等問題,決定通過了該項目各項經濟指標。之后,樂東縣住建局給上述兩個項目出具規劃許可手續。
今年2月20日,被告人周某蘭向省檢察院一分院投案。
海南一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周某蘭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70萬元,屬于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應依法判處。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和被告人周某蘭具有的悔罪表現,海南一中院決定對被告人周某蘭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海南一中院作出上述判決。該案宣判后,被告人周某蘭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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