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7月,一條死囚執行死刑家屬未收到通知的微博引爆網絡,湖南吉首的非法集資大案——曾成杰案再度被公眾關注。
近日,最高法刑二庭曾成杰案法官接受新京報記者專訪,詳細披露曾案的相關細節,并對輿論關于此案的焦點問題進行了回應。這是最高法首次以官方身份對該案的焦點進行公開回應。
用“空手道”運作項目
新京報:曾成杰的三館公司是如何運作起來的?
法官:曾成杰的三館公司實際上在開發前沒有任何資金。成立三館公司的注冊資本不是曾成杰個人或家族投入的資金,而是他和范吉湘利用關系在2004年向吉首市農村信用社貸款850萬元,之后曾成杰利用集資款來歸還該貸款。
新京報:曾成杰是如何拿到三館項目開發權的?
法官:曾成杰賄賂當時湘西州州長杜崇煙的弟弟杜崇旺20萬元,并向杜崇旺許以利益回報。后來,杜崇旺、杜崇煙分別以受賄罪被判刑。
一般來說,民營企業需要企業家投入注冊資本金,有一定經營業務,但當時曾成杰這些條件都不具備。他完全使用了“空手道”,沒有投入任何資金,公司運作和三館項目完全利用貸款和非法集資資金。所以,他并不是一個真正的民營企業家。
集資靠不計后果高利率
新京報:他為何能吸引這么多的集資戶參與?
法官:靠不計后果的高利率和高獎勵。
從2003年11月到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8種集資形式向社會集資,集資利率從年息20%逐步提高到月息10%,在當地是最高的。
自2007年9月,曾成杰按集資款存期不同給集資戶獎勵,對存半年的獎勵250元/萬元,存一年獎勵500元/萬元。2008年7月,獎勵又提高至存三個月獎勵300元/萬元,存半年獎勵600-800元/萬元,一年獎勵1200-1600元/萬元。
當年9月,曾成杰資金鏈斷裂,無法向集資戶兌現,公告停止還本付息,引發了群體性事件和自焚事件。
造成三起群體性事件
新京報:群體性事件及自焚事件當時的情況怎樣?
法官:證據表明,群體性事件共有三起:一是2008年9月5日,吉首市爆發萬余名集資群眾圍堵鐵路及火車站事件;二是2008年9月24日,吉首市集資群眾圍堵湘西自治州政府、圍堵道路、打砸搶超市;三是2008年9月25日,集資戶數千人圍堵湘西州州政府機關,砸傷執勤武警多人,州政府大門接訪室、值班室的門窗、玻璃被打碎,不法人員拆下并砸爛州政府牌子,圍觀群眾萬余人聚集,交通嚴重堵塞、店鋪全部關閉,事后有數人因該事件被吉首市人民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走訪了解到,自焚事件的受害人吳安英當時剛剛下崗,不僅把自己的全部積蓄用于集資,還向朋友借錢舉債集資,她在三館公司的集資款占大部分。三館公司公告率先停止還本付息后,這直接導致了她情緒崩潰,發生了自焚的慘劇。
據其事后自己陳述:“因其集資款無法取回,當時就想自己完了,生活上無來源,自己沒有工作,又要養女兒,剛買的房子還要還貸款,生活壓力太大,于是在州政府旁的人行道潑灑汽油將自己點燃燒傷。”經診斷,吳安英全身燒傷多處,面積達38%的重度燒傷,構成七級傷殘。
“陰陽認籌書”逃避監督
新京報:為何監管部門沒有及時制止?
法官:2004年,湘西州政府曾明確要求其依法規融資。此后,吉首市兩次開會要求其降息自救,最高息不得超過3分,遭其拒絕。為逃避監督,曾成杰在給集資戶開認籌書時將一份改為兩份。如10萬元集資、6分息,就開成兩份10萬元、3分息,但實際上沒有降息。
新京報:曾成杰集資總額為34.52億余元,這些錢是否用到三館項目中?
法官:曾成杰的集資款投入到三館項目的資金僅5.5億余元。大部分集資款被其非法轉移、隱匿集資款或用他人的名義成立公司。
資產評估報告不符規定未采納
新京報:曾案中,三館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未作為證據使用是輿論關注的焦點。
法官:2008年,開元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三館公司及其相關公司作出了《資產評估咨詢報告書》。
這份報告是由吉首市政府委托進行的,為其了解和處置事件提供參考,并不是為查明案情,不符合刑訴法規定。另外,該評估報告由注冊資產評估師作出,其不具備司法鑒定人資格。
按程序,相關報告必須由司法機關委托進行。檢察機關沒有將此報告作為提起公訴的依據。
偵查部門重新委托司法會計進行司法鑒定,在庭上出示了司法鑒定作為證據。
17.71億集資本金未還
新京報:輿論還關注未歸還的集資本金數額。湖南司法機關的會計鑒定結果是17.71億,但辯方認為集資戶實際登記的案發前未歸還的融資本金為12.5億,存在5.2億的誤差。
法官:根據司法機關的權威認定結果,曾成杰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總金額為34.52億余元,其中實際收到現金集資總額28.25億余元,集資轉存總金額6.27億余元。曾成杰公司已退資本金總額16.81億余元,其中現金退本金總額10.54億余元,轉存退本金總額6.27億余元。曾成杰公司支付集資利息總金額9.41億余元。按此,仍有17.71億余元的集資本金未歸還。這是我們權威的認定結果。
其他數字不知是哪些渠道得出的,根本沒有證據支持。
比吳英案社會危害更大
新京報:此前,媒體曾將此案與吳英案做過對比,認為同是非法集資詐騙案,判決結果不同,有失偏頗,你怎么看?
法官:無論從犯罪數額、涉及人數、社會危害來講,吳英案都無法與曾成杰案相比。在犯罪數額上,吳英案非法集資7.73億余元,而曾成杰案達到34.52億余元。從涉及人數上,吳英案涉及人數只有11人,而曾成杰案的涉案人數達到24238人。從社會危害上來說,吳英案沒有造成社會群體性事件,而曾成杰案造成三起群體性事件,還有一人自焚,社會危害巨大。
曾成杰集資詐騙案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是歷年來判決同類案件之最;受騙人數眾多,也是歷年來判決案件之最;既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還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核準死刑。新京報記者邢世偉
-表態
最高法:非法集資仍可判死刑
新京報訊(記者張玉學)昨日上午記者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十余部門針對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新形勢、新特點,稱打擊防范將進一步升級。
其中最高法院表示,法院將繼續保持對非法集資犯罪的高壓態勢,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核準適用死刑。
判罰重刑率3成以上
據統計,2005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非法集資立案年均2000余起,涉案金額200億元左右。2008年以來,共破案1.6萬余起,挽回經濟損失近500億元。
今年新發案數量、涉案金額、參與集資人數與去年同期相比有大幅度下降,但法院受理的相關案件數量逐年上升。
昨天,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稱,據統計,2011年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1274件,2012年共受理案件2223件。
從判處刑罰的情況來看,重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適用比例較高。如2011、2012年,重刑率均在3成以上。
嚴重非法集資將依法從嚴
非法集資犯罪中,危害最突出的是集資詐騙犯罪。
裴顯鼎說,1997年刑法對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及集資詐騙罪均規定了死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除集資詐騙罪之外的其他三項罪的死刑規定。
他介紹,鑒于集資詐騙罪作為典型的涉眾型犯罪,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作案周期長,案發后大部分集資款已被揮霍、轉移、隱匿,資金返還率低,集資群眾損失慘重,頻頻引發聚眾上訪等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和受害群眾自殺自殘等惡性事件,其嚴重危害遠非其他金融詐騙罪相比,故此次刑法修訂仍然對其保留了死刑。
裴顯鼎稱,最高法專門制定《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已施行。今后,法院將繼續保持對非法集資犯罪的高壓態勢,依法從嚴懲處嚴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政府部門領導人簡歷
各省歷屆省委常委名單
全國政府各部門人事變動公告
時政熱點資訊信息
最新政府采購信息
最新政府中標信息
最新政策法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