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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重慶11月20日電(孫曉林祁慧蓉)記者20日從重慶奉節法院獲悉,該縣朱衣鎮三江村4村官共同犯職務侵占罪一案在該院一審宣判,被告人任某、黃某、柯某、李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2年、1年6個月和免予刑事處罰,責令任某退賠34308.42元,柯某退賠40111.70元,黃某、李某的退贓款項發還奉節縣朱衣鎮三江村民委員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奉節縣三江村開始實行退耕還林工程并實行大戶承包制度,大戶承包人為柯某某。自2005年退耕土地的樹苗種下后,柯某某對該村退耕還林工程未進行管理,一直是退耕農戶自己管護。該工程在2006、2007年兩年未通過驗收,后通過補植補造后通過驗收,驗收面積分別為3378畝和3365.2畝。
因柯某某一直未管退耕還林工程,2008年下半年,村主任黃某向村支書任某、村會計柯某明確提出以村委會名義找柯某某要退耕還林工程的管護費給村上,并得到任某、柯某贊同,村人口和計劃生育專職干部李某也知悉。后由村委會與柯某某的受托人柯明某聯系此事,柯某某同意給三江村委會每畝20元管護費。
2009年3月9日,柯明某將2006年和2007年兩年應分給農戶的每畝130元退耕還林直補金、給村委會的每畝20元的管護費及給鎮林業站的每畝5元的鎮管理費共計1045196元打到柯某銀行賬戶上,并由三江村出具領款單。領款后,村委會利用職務之便未將該款項入賬,并經四被告人協商,依任某提議將該筆款項中的管護費和鎮管理費中返給三江村的管理費共計148000元私分,其中任某、黃某、柯某各分得45000元,李某分得13000元。
2010年,三江村部分群眾就該村退耕還林存在的問題向相關部門進行反映,任某等四被告人在得知消息后虛構賬目,利用其他單據將私分贓款在本村賬目中進行沖抵。
根據庭審查明事實,法院認定任某于2000年為三江村墊支上繳提留款10691.58元,黃某為三江村修路墊支40900元,柯某為退耕還林工程墊支4888.3元,以上款項從犯罪金額中摒除,四被告人職務侵占數額應認定為91520.12元。
法院認為,任某、黃某、柯某、李某作為村委會干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占集體資產91520.1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四被告人共同犯罪中,任某系主犯,黃某、柯某、李某系從犯。黃某系從犯且有自首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柯某、李某系從犯,且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應從輕處罰;黃某、李某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犯罪事實、情節,四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認罪悔罪態度及本案的社會影響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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