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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寧德11月20日電(林瑾葉茂)記者20日從福建寧德市中院獲悉,該院對一起村干部騙領(lǐng)國家燃油補助款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趙某干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2萬元人民幣;以貪污罪判處趙某明有期徒刑10年3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5000元;趙某干、趙某明退出贓款79500元,予以沒收;繼續(xù)追繳2人違法所得118223.9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間,趙某干伙同趙某明,利用協(xié)助人民政府初審上報機動漁船“非轉(zhuǎn)漁”船證的職務(wù)便利,以村民趙某武等12人的名義,向霞浦縣海洋漁業(yè)局申報并領(lǐng)取12本捕撈漁船證件。
隨后,趙某干、趙某明利用上述船證,騙領(lǐng)2006、2007年度國家燃油補助款共計191613.9元。其中,趙某干分得113705.28元,趙某明分得77908.62元。
此外,趙某干還利用職務(wù)便利,以其所有的“閩霞漁Y60193號”養(yǎng)殖漁船(已滅失)船證,非法占有國家燃油補助款6110元。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干、趙某明身為農(nóng)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wù)期間,利用職務(wù)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中趙某干單獨或共同占有公共財物197723.9元,趙某明共同占有公共財物191613.9元,均已構(gòu)成貪污罪。趙某干、趙某明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均退出部分贓款,予以從輕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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