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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天(1月13日)上午從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靈寶市農發行原客戶經理何永輝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297400元,靈寶法院以受賄罪判處何永輝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違法所得297400元,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后,何永輝不服提出上訴,三門峽中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從2011年春節至2012年年初,何永輝利用擔任靈寶市農發行客戶經理的職務之便,在審批發放貸款的過程中,分別收受靈寶市斷密澗河河道治理項目部財務人員陳某某、吉某某送的205000元現金、31000元超市購物券、6000元衣服購物卡及5400元鮮花卡,并介紹郭某某承包斷密澗河某工區工程,收受郭某某現金50000元。
何永輝因前兩起犯罪被偵查機關訊問后,主動供述了收受郭某某50000元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何永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何永輝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何永輝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受賄的罪行,并能主動供述偵查機關不掌握的其他受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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