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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王先生因請探親假未被批準,將公司領導打傷。被解雇后,他起訴索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近日,通州法院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訴求。
王先生于2002年入職某公司,因與妻子兩地分居,2013年4月他向公司老總請探親假,對方以手續不全為由拒絕。王先生認為領導故意刁難,便將對方毆打致傷。公司和王先生談話,要求他寫檢查,并將對他的處理決定張貼在公告欄中,王先生將公告欄上的處理決定擅自撕下拿走。公司認為王先生嚴重影響了公司的規章管理制度,將其辭退。
法院認為,王先生的行為足以認定為情節惡劣,影響極壞,如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仍然不能依照員工手冊行使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必然不利于企業管理及正常生產秩序的維護,故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訴求。
法院同時指出,被告公司應反思并總結管理經驗,不應對員工的合理要求粗暴冷硬,員工請假依據材料不足時,應當提示員工補充材料,避免因此產生矛盾糾紛,影響勞資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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