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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院稱其經農村經濟合作社同意,與個人簽訂集體土地轉租協議,用于建設公益性質的養老院,而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卻以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為由對養老院進行處罰,養老院認為國土資源局未告知其以書面形式申請聽證,因此要求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撤銷處罰。記者昨天獲悉,昌平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
國土局行政程序違法
北京昌平喜洋洋養老服務中心起訴稱,2006年,經南莊村經濟合作社同意,與個人簽訂集體土地轉租協議,在該土地上設立養老中心。
2012年7月30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以養老中心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為由,向其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其如果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在3日內提出。
養老中心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北京市人民政府卻以養老中心沒有書面申請為由維持了原決定書。養老中心認為,在國土資源局給其送達的告知書上沒有要求其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要求聽證,而且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也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要求,故養老中心以口頭形式提出聽證要求是合法的。
養老中心認為,在其提出了聽證要求的情況下,國土資源局不按照法律規定召開聽證會,違反了《行政處罰法》有關聽證的規定,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明顯程序違法,其處罰應屬無效。
>>被告
處罰決定書送達程序合法
國土資源局稱,處罰決定書是2012年8月20日送達給養老中心的,送達程序合法。因此,養老中心應該在2013年11月11日就該處罰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目前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提起訴訟的時限。
此外,國土資源局認為,他們行政處罰的主體、行政處罰的對象都是合法的,因為養老中心的違法事實證據是確鑿的。
“養老服務中心,占用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區崔村鎮南莊村南的部分土地,占用的土地未經審批”,國土資源局說,2012年4月,他們通過巡查發現該違法情形后,執法人員通過調查、制作案件詢問筆錄、現場勘驗測繪等對違法事實依法進行調查,發現養老中心在2006年10月至2009年期間,未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國土資源局指出,他們向養老中心送達了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一直未收到被答辯人書面申請聽證的相關材料,因此才下達了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所以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庭審
雙方對土地性質產生爭議
法庭上,雙方就養老中心所使用土地的性質產生爭議。國土資源局指出,養老中心承租的是昌平區崔村鎮南莊村東的集體土地,占用昌平區崔村鎮南莊村東73790.49平方米,所占土地規劃性質為一般農用地。
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第43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44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養老中心稱,昌平區崔村鎮南莊村工業小區是經區政府同意設立的,當時南莊村工業小區所占土地的性質已經由農用地變更為工業用地。養老中心是依法注冊的公益事業,雖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但在設立之初,區政府及相關部門都是知道的,從未出面干預和制止。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記者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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