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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記者從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范天貴、施偉涉嫌強奸、故意傷害案,經依法審理后予以改判,于12月24日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范天貴有期徒刑6年;宣告施偉無罪。同時判令范天貴賠償受害人甘某某經濟損失4.5萬元。
同案兩人各判10余年
2006年7月5日,曲靖市人民檢察院以范天貴、施偉涉嫌強奸罪、故意傷害罪向曲靖市中院提起公訴,認定事實為:2005年10月1日上午,范天貴伙同施偉將被害人甘某某強行挾持至娜姑鎮一山上實施強奸并致其重傷后逃離現場。
曲靖中院經不公開開庭審理,于2006年9月27日以范天貴犯強奸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以施偉犯強奸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同時判決二人賠償受害人甘某某經濟損失4.5萬元。范天貴、施偉對該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施偉向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訴。該院在審查申訴的事實、理由并進行了證據調查后,于2011年12月15日,向省高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重新審理。
強奸指控未被認定
2012年11月1日,云南省高院再審裁定認為,該案終審刑事裁定生效后,公訴機關又提交了新的證據,有可能影響對范天貴、施偉的定罪量刑,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本案原一審判決和原終審裁定,發回曲靖市中院重新審判。
2013年7月24日,曲靖中院按法定程序對本案不公開開庭審理。曲靖中院再審認為,范天貴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鑒于其歸案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從輕處罰。同時,范天貴的犯罪行為給甘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但指控施偉參與傷害、強奸及指控范天貴強奸的證據未能形成證據鎖鏈、存在不能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點,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遂改判作出上述公開宣判。
追問
疑點重重仍判當事人有罪?
在施偉代理人邱云律師看來,該案原來存在明顯漏洞。他發現,整個案件是以施偉事后的供述來倒推證據的:如事發當天報案理由是甘某某失蹤,但警方卻在找到甘某某的一個小時前就將案件立為強奸案;范天貴首先供述一人作案,直到8天后才首次供認施偉跟自己一起作案,而在5天前的犯罪現場指認筆錄中就已經指認了當時施偉在現場等,“還沒找到人就知道她被強奸了?明顯不符合邏輯”。此外,受害人甘某某的前四次供述只涉及范天貴一人;范天貴與施偉有矛盾眾所周知,怎么可能一起強奸傷人……
但施偉最終卻在口供中承認自己參與了犯罪—從他的幾份申訴書中也許可以找到原因:“連續幾天幾夜不給吃、喝,不能睡覺”;“直到按他們的要求承認所有的東西并制成口供”。更蹊蹺的是,原本有10多個證人證明施偉當天不在現場,但后來卻一起改口。多年后該案再審時,有證人當庭講述:是警察找到自己稱“施偉自己都認了,你們不要再包庇他”,自己害怕了,后來才改口的。
追訪
下一步將申請國家賠償
服刑期間,施偉從未放棄申訴,其二姐為了救施偉,丈夫跟她離了婚,孩子也判給了對方。為給弟弟申冤,施偉的姐姐還多次被騙。
“辛苦沒有白費!世上還是有公理的!”面對改判結果,施偉的二姐很激動。下一步,他們將考慮申請國家賠償。
作為代理人,邱云的體會則比一般人更深:“案子終于改判了,這說明司法還是公正的!”邱云分析,這起案件涉及執法不規范。在施偉被定罪的那個年代,雖然也禁止刑訊逼供,但不像現在這樣有嚴格的監督措施,比如監控錄像、審問不準帶離看守所等制度。
他認為,案件的改判體現了國家法治的進步,“是檢察機關積極開展補充取證工作、反復去監獄做范天貴的工作,他才最終說了實話,使案件有了突破口,從而推動了再審。”
對于這起案件,司法機關也查找了執法存在的漏洞。曲靖市公安局、法院有關人士都表示將進行認真反思,絕不護短,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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