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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32歲就當上某國企辦公室主任,本前途無量,但在金錢面前迷失了方向并走向了罪犯。12月23日,記者獲悉,日前,吉安市永新縣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沒收財產50000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沒收財產50000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經審理查明,1998年3月,吳某擔任江西省烏石山鐵礦駐新余辦事處主任,全面負責新余鋼鐵廠以鋼材抵鐵礦石貨款的銷售(簡稱“以材抵款”的銷售)和貨款管理工作。1998年4月,吳某和杭州怡華物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因業務合作關系熟悉。
1998年5月,從發出第一批鋼材給楊某至2003年9月出逃為止,吳某共收到了楊某的好處費合計36萬元,而吳某給予楊某用于其生意上資金的周轉共320萬元未能追回。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擔任全民所有制企業江西省烏石山鐵礦駐新余辦公室處主任,其間多次利用其管理以材抵款職務上的便利,為獲取好處費而擅自決定挪用已變現應收回的公款留給楊某進行營利活動,至案發時尚有320萬元未歸還,且在宣判前仍不歸還,數額巨大;并且從中收受楊某好處費36萬元,為他們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楊某與吳某共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江西省烏石山鐵礦已變現應付的貨款用于自己進行營利活動;至案發時尚有320萬元未歸還,并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吳某行賄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和行賄罪。綜上,該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肖康、記者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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