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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哥哥撞人產生心理陰影”的證據未被采納;被告人表示將上訴
騎車撞倒老太后,大學生持水果刀刺傷老人家屬并劫持女醫生。昨日,青山法院以綁架罪一審判處陳旭有期徒刑5年、罰款1000元。陳家人認為量刑過重,決定上訴。此前,庭審時律師證據表明陳旭做出過激行為,是因為他哥哥3個月前撞人后遭恐嚇給他留下陰影。因該證據與本案無直接關系,未被法庭采納。
-本報記者李璟通訊員秦法
“我覺得判得太重了”
上午9時,在上次接受庭審的刑一庭,陳旭被法警帶入被告席。陳父陳賢付坐在旁聽席上能看見兒子側影的位置,手一直插在褲兜里。他還是穿著開庭時穿的那件深色棉襖,神情凝重,一語不發,比上次顯得更加憔悴。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當得知兒子的罪名仍是綁架罪,而并非之前期盼的緩刑處罰,陳賢付起身離開座位,默默地開門走出法庭。
宣讀完畢,審判長問陳旭:“你是否接受判決結果?”
陳旭沒有像庭審時一樣情緒激動,而是低頭沉默。審判長又問了一遍,他這才抬起頭,輕聲回答:“我覺得判得太重了。”
“你是否上訴?”
停頓幾秒,陳旭點頭:“我考慮上訴。”
律師稱陳旭家人決定上訴
被告知可享的法律權利后,陳旭被法警帶走,一審宣判結束。
審判長離庭后,陳賢付被記者團團圍住。“判重了。”他不愿多說,表示一切聽律師的。
“這樣的結果我們不接受,這會毀掉一個大學生和他應有的人生軌跡。”作為陳旭的辯護人、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延美說,他還是對綁架罪的罪名有異議,也認為量刑過重了。胡延美說,他和陳旭的家人商量過了,決定將為陳旭上訴,請求法院重審或改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注
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判刑5年已是綁架罪中最輕量刑
對于被告方提出的“量刑過重”,主審法官則表示,已經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了。
他指出,綁架罪是一種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暴力型犯罪。長期以來,我國《刑法》對構成綁架罪的規定中提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直至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后,才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一檔量刑幅度,即“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何為‘情節較輕’,并沒有相關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予以界定。”法官說,被告人陳旭持刀劫持女醫生后與警方形成對峙,并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已經構成綁架罪。但所幸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時間較短,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
此外,辯護律師在庭審時提出的“哥哥撞人和家庭經歷讓他產生心理陰影”等辯護意見,因與本案無直接關系,法庭未采納為證據。但是考慮到陳旭剛滿18周歲,還是一個在校大學生,其控制和辨認能力不強,法院認可此次犯罪是一時沖動。
法院遂認定其“情節較輕”,判處有期徒刑5年。同時考慮陳旭被捕前系在校學生,無經濟來源,且家庭經濟困難等因素,故附加刑判處罰金也僅為最低的1000元。可以說,對陳旭作出的判決,是綁架罪中量刑最輕的處罰結果。
但法官同時表示,“這次判決僅是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旭如果不服,可以在接到判處書后10日內提出上訴”。
為何判“綁架罪”而不是其他罪
針對陳旭和辯護律師“易罪”的說法和觀點,法庭審判長釋明了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之間的區別,表示陳旭的行為應屬于前者。
審判長介紹,綁架罪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該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際控制、劫持了被害人就構成犯罪既遂,不以行為人是否實際勒索到財物或者滿足了其他不法要求為必要條件。
被告人陳旭與82歲老人樊某的親屬因住院費用發生糾紛后,為離開現場,持刀將女醫生段某劫持為人質。他與出警的警方形成對峙,并要求他們滿足自己提出的不法要求,這種行為已符合了“以暴力、脅迫的方法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綁架罪構成要件,而不符合關于非法拘禁罪或者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應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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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與綁架罪的區別
在犯罪主觀方面和犯罪行為方式上有明顯的區別。尋釁滋事罪是被告人基于蔑視法律、尋求精神刺激、發泄的故意,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毀損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而陳旭的犯罪意圖顯然并非這些。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別
綁架罪主要在犯罪客體和行為方式上有區別。非法拘禁罪是行為人用捆綁、看管等非法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的本質客觀是限制人身自由,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自由活動的權利。而綁架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除了侵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人質行為還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
量刑區別
綁架罪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
最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罪。
尋釁滋事罪
最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最重10年。
考慮陳旭被捕前系在校學生,無經濟來源,且家庭經濟困難等因素,故附加刑判處罰金也僅為最低的1000元。可以說,對陳旭作出的判決,是綁架罪中量刑最輕的處罰結果。
——法官
我覺得判得太重了,將考慮上訴。
——被告人陳旭
和陳旭的家人商量過了,決定將為陳旭上訴,請求法院重審或改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律師胡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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