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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區開飯店,有的是經物業同意,有的通過了環保局審批,但因存在油煙、污水等污染,影響居民正常生活,業主打官司同樣可以令其撤銷這種侵權行為。昨日,省高院發布了去年以來審理的10起環境保護典型案例,明確指出資源環境問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國家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訊員沈高軒揚子晚報記者于英杰
生活環境維權案例
案例1批準小區開飯店環保局成了被告
業主打贏官司,逼其撤銷行政許可
開飯店要有環保等部門的行政許可,而且環保部門批準前應啟動聽證程序,聽取周邊相關居民的意見。鎮江新區環保分局就這樣批準了一家小區內的飯店,但沒想到被業主告上了法庭。
賈榮娣是鎮江新區丁卯江南世家2幢302室的業主。2010年5月14日,龍鑫源酒樓通過鎮江市環境保護局新區分局的審批,在丁卯江南世家002幢1-2層0120號門面房地址建設酒樓,它的油煙排污口在賈榮娣住房的北面窗下,離窗戶距離只有2米,而且北面外墻還懸掛了酒樓的4臺空調外機。賈榮娣認為,酒樓的噪音和油煙將給日常生活帶來很大困擾,與酒樓幾經交涉都沒結果。這種情況下,賈榮娣將新區環保分局告上法庭,認為它批準酒樓的建設,侵犯了自身合法權益,要求撤銷新區環保分局的行政審批行為。
新區環保分局辯稱,賈榮娣平時并不居住在該小區,環保分局批準酒樓建設的行為,對她不產生實際影響,因而賈榮娣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適用于新建樓房,該案所涉樓房在此規定實施前已經落成使用,故不適用該技術規范;何況審批前進行了聽證公示,程序合法。
鎮江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新區環保分局對該酒樓作出的審批行為與賈榮娣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賈榮娣對該審批行為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在本案中,龍鑫源酒樓的油煙排污口與賈榮娣北窗戶距離為2m,與環境保護部頒發《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規定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距離不應小于20m”的要求相差甚遠,新區環保分局的審批行為顯然不符合該規范。這一技術規范于2010年4月1日起實施,是進行建設項目環境預審的技術規范的依據,新區環保分局對龍鑫源酒樓審核時間為2010年5月,應當適用該技術規范,同時也是法院審查新區環保分局做出審核的依據。盡管新區環保分局審批時啟動了聽證程序,但聽證通知并未告知賈榮娣,故其聽證程序也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
據此,法院判決:撤銷2010年5月14日被告鎮江市環境保護局新區分局對第三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預審(登記)表》的審核。
法官點評>>>
住宅小區內開設飯店,雖經環保行政主管機關審核,獲得了環保審核登記,但業主作為第三人,認為該飯店影響到其居住環境的,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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