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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金煜)記者從遼寧省環保廳獲悉,根據《遼寧省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暫行辦法》,去年5月以來到今年10月末,遼寧省對空氣質量超標的8個城市進行了處罰,罰繳總計5420萬元,由省財政廳直接從下級城市財政資金中扣繳。
環保廳財政廳聯合操作
遼寧省去年5月公布《遼寧省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暫行辦法》,首次確立了對下級城市空氣質量超標后的處罰機制,到今年10月底,遼寧省已經對8個城市開出罰單,罰繳總計5420萬元,其中,沈陽3460萬元,大連160萬元,鞍山780萬元,撫順160萬元,本溪20萬元,營口40萬元,遼陽500萬元,葫蘆島300萬元。遼寧省環保廳表示,罰繳資金將全部用于藍天工程治理環境空氣質量。
根據考核暫行辦法,對下級城市進行考核的是遼寧省環保廳,遼寧省環保廳收集各市空氣質量監測數據,每月按日對各市進行考核。遼寧省財政廳則負責罰繳資金的扣除,直接從下級城市財政資金中扣繳。
考核指標不含PM2.5
考核指標暫定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這三項舊的空氣質量標準的指標,按照舊的空氣質量標準的二級標準日平均濃度值按日考核。
今年年初,全國74個城市首先開始實施新的空氣質量標準,指標變成六項,其中包括了引人關注的PM2.5,但遼寧除沈陽和大連外,其他城市還處于標準過渡期,因此沿用老標準。
根據考核暫行辦法,三項污染物中每天有一項超標的,將給予黃色通報,如果二氧化硫或二氧化氮日超標0.25倍以上,或者PM10日均濃度超標0.5倍以上,將給予紅色通報,有關城市需制定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并受到相應懲處。
“這也是一種經濟手段,推動環境治理,比行政命令好一點。”環保部環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評價道。
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葉青認為,到目前為止,通常都是企業違規排放,政府對企業追究責任,如果罰政府,就要看罰的是哪塊的財政資金。
“不能減少用于民生的資金,如果稱為罰款的話,只能從行政經費里扣,這才會讓政府感到心痛,才會起到效果。”葉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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