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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韶關12月9日電(李凌汪次安)9日,廣東韶關市曲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對樂昌市房管局原局長李承勇涉嫌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人民幣。
曲江區人民法院法院在公開宣判時稱,李承勇先后收受當地8名房地產商送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港幣157萬元。
曲江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李承勇利用其擔任樂昌市房管局局長、樂昌市住建局黨組成員兼房管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房地產工程項目開發、辦證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當地8名房地產商送給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47萬元、港幣10萬元。
2013年3月9日,李承勇在接受司法機關的調查時,主動如實交代了司法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并退出贓款人民幣110.3萬元。
曲江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承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多名房地產商的巨額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有自首行為和退出贓款人民幣110.3萬元,依法可對其減輕和酌情從輕處罰。據此,該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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