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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縣男子方長新為了順利承接工程,先后賄賂該縣原國土局長方某130萬元,采用非法手段謀取利益,日前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方長新,男,1962年生,壽縣人。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七八月份,方長新找到時任壽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方某(另案處理),請其幫助中標該縣孟家湖林場葦地開發項目以及該縣炎劉鎮基本農田整理項目,先后送給方某130萬元。
今年2月21日,方長新向檢察機關投案。法院認為,其行為構成行賄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王蕓、方榮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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