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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督查三處原處長李學智涉嫌受賄案,二審在市二中院開庭。
今年9月,西城法院一審以李學智受賄36萬余元,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檢方認為,判決中對190余萬元受賄指控未被認定,屬事實錯誤,提出抗訴。李學智則認為自己無罪,也提起上訴。
- 一審
195萬元指控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認為無法確定款項性質,涉及事實不清或與證據不符
該案一審時,檢方指控,2009年4月間,李學智負責對調任人選進行考察,在對秦皇島市環保局干部劉某考察調動的工作過程中,故意推遲干部測評時間,拖延考察進程,以接到“舉報信”為由,先后從劉某處收受現金18.6萬元。
2011年1月,李學智利用職務便利,在河南省新鄉市新亞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核查過程中,私自以停產整頓為借口,先后從該公司董事長宋某處收受現金190萬元及價值3.4萬余元的三星W799型手機5部。之后,李學智將145萬元贓款存入“李學才”(實為其本人)的銀行賬戶。
另外,檢方指控,李學智在河南省安陽市、新鄉市以及鶴壁市淇縣污水處理廠進行排污核查中,又以給檢查組購買化妝品或處罰整頓為借口,單獨或伙同其妹夫劉曉慶(在逃),先后向當地環保部門索要18萬余元及茶具、紀念幣等物品(價值1.2萬余元)。
西城法院一審認為,檢方指控李學智先后從宋某處收受或索要現金及手機的事實,因在案證據無法確定款項性質,該筆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李學智向淇縣環保部門索賄2萬元的事實,與在案證據不符,指控也不成立。
西城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學智有期徒刑12年,認定其受賄數額為36萬余元。
宣判后,檢方抗訴。
李學智堅稱自己無罪,也提出上訴。
- 庭審
律師要求送錢人出庭未果
稱其為重要證人,并曾多次申請;法院回答證人“在出差”
昨日二審開庭時,檢方仍堅持在一審時的三項指控。
“起訴書指控的內容全部不屬實。”李學智很激動,甚至痛哭,當庭表示不認罪,稱檢方指控中,有關劉某和宋某的錢也為欠款或借款。另外,涉及的化妝品他根本沒有收取,“只是幫助劉曉慶進行推銷”。“淇縣環保部門給的2萬元并非其索賄所得,且事后已及時上交單位”。
李學智的辯護律師熊智提出傳喚檢方第一項指控中涉及的秦皇島市環保局干部劉某出庭作證。法庭稱“此人在出差”。
“劉某是重要證人,一審時,我們就3次提出申請,希望法院能傳喚劉某出庭作證,但得到的答復均是劉某在出差。”熊智說,此次開庭前,他又書面申請要求劉某出庭,但給予的答復相同。此前還提出要求法庭調取“李學才”的賬戶信息,法院也未給出明確答復。
“證據都未搞清楚,就直接進入法庭辯論不合適,我們要求休庭。”熊智的此要求,未獲法庭同意。
因此,在隨后的法庭辯論中,熊智未針對檢方的指控進行答辯。
其間,李學智突然用雙手捂住臉,哽咽起來。
- 焦點
190萬元是受賄還是借款
被告人稱有借條為證;當事人表示上面簽字是復印的
昨天庭審中,控辯雙方主要的矛盾焦點圍繞在新亞紙業董事長宋某“給”李學智的190萬元現金及手機上。
證人
被告人嫌40萬元少
檢方證據顯示,2011年1月13日,李學智帶隊進入新亞紙業檢查。檢查后,李學智認為新亞紙業有排污問題。新亞紙業當天被當地環保部門要求停產整頓和限期整改。
新亞紙業董事長宋某出庭作證,“支持”檢方。
董事長宋某作證說,在李學智的要求下,他于同年1月18日、19日,分兩次在不同的地點給李學智送去40萬元現金和5部手機。但李學智嫌錢少,提出再要300萬元的要求,并說明這錢是領導要的。董事會認為“這錢得給他,企業目前近30億的資產,如不出300萬有可能被整死,停產一天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就達200多萬,企業拿300萬與30億賭不劃算”。
同年1月23日,宋某帶著150萬元現金到北京見了李學智。
宋某稱,在北京沒見到“大領導”,只見到一個“身材比較瘦、穿著邋遢”的人。他還被要求簽署一份“保證書”,承諾企業不再污染環境。隨后,150萬現金被李學智從其車上取走。
檢方抗訴時認為,這一筆190余萬元涉案款,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李學智事后退錢是為掩蓋犯罪,并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另外,李學智采取故意夸大問題及嚴重后果的方式,借機向河南省鶴壁市淇縣有關環保部門索賄2萬元。雖然回京后將錢上交,但拒絕說明錢款來源,使單位無法將錢退還相關人員,也拒絕自行退還。在知曉被調查后才將錢款退回,涉嫌受賄罪。而上述指控贓款,均未被一審法院認定。
被告人
證人誣陷作偽證
庭上,李學智拍著椅子斥責宋某“完全是誣陷,在作假證”,并稱宋某所說的錢是“借款”,有“借款書”為證。
李學智辯稱,宋某給他的40萬元,是委托幫忙辦理北京戶口。因戶口沒有辦成,他正準備將40萬元退給宋某。在北京兩人見面時,宋某哀求他收下帶來的150萬元,避免企業被“停產整頓”,如果不收,“企業就會不保”。于是,“無奈之下”,他作保,將兩筆錢共190萬元借給了自己的妹夫劉曉慶,即宋某所說的“身材比較瘦”的陌生人。
針對李學智所說的“借款書”,檢方認為,借款書是李學智提供的,且無法提供原件,只有復寫本,不具備鑒定筆跡和書寫時間的條件,不應作為證據使用。
宋某也表示,他沒有見過借款書,更沒有在上面簽字,上面的簽字應該是復印上去的。
另外,李學智及律師熊智均稱,被指控借人事調動向秦皇島環保局干部劉某索賄18.6萬元也不是事實,有證據證明二人有借款關系,其“證言不可信”。
“我就是覺得自己特委屈。”李學智說,他覺得自己被人玩了。
檢方抗訴建議法院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李學智上訴要求宣告無罪——此案當庭未作宣判。
本版稿件采寫/新京報記者張玉學本版圖片/新京報記者王貴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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