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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打6輛空載出租車被拒載,西安律師段萬金一紙訴狀將一家出租車公司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出租車拒載行為違約,并將他按原線路再拉一回。
8月28日,雁塔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昨日,段萬金領到了一審判決書,他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但法院認為出租車未將他送至目的地,構成違約。
新聞回顧
拒載七次后律師狀告出租公司要求按原路線送到
西安一律師連擋6輛出租被拒載起訴要求履行合同
庭審焦點
交接班時間是否放置導向牌
8月28日的庭審中,段萬金提供了他攔擋第六輛出租車時的情況。但被告方認為視頻里只有駕駛員的相貌、聲音,沒有段萬金相貌,且視頻非原件,是否存在裁剪不得而知,稱該視頻不能作為證據。
段萬金說,他攔車時,陜AU78××顯示為空車,他也沒看到交接班導向牌,后面擋車的乘客也遭到拒載,說明其也沒有看到導向牌。天子出租汽車公司則認為,原告沒有看到并不代表車上沒有放置,除非有證據證明。
西安天子出租車公司稱,根據《西安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規定,出租車交接班時間在15:00-16:00,原告攔車是在當日15:03,司機已告知要去城西武警路交接班,與雁翔路不在同一方向,不能送原告前往,“后原告下車,客運合同尚未成立”,陜AU78××不存在拒載行為,也不存在違約行為,請求駁回段萬金的訴訟請求。
為查明該出租車在當日15時3分是否放置交接班導向牌,法院在庭審后前往交警新城大隊調取監控,但該監控內容一般保存30天,當天監控已不存在。
一審認定
未證明放置導向牌拒載出租車違約
法院認為,在該案中,段萬金要求出租車將他送到雁翔路是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出租車公司應按要求送到。
庭審中,西安天子出租車公司提出,當日15時3分是交接班時間,且交接地點在武警路,并表示當時車上放置了交接班導向牌,已向乘客提前公告,但并未舉證證明放置導向牌。因此,該出租車在運營時顯示空車,原告招手上車時,雙方客運合同成立,被告未按約定送至目的地,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對段萬金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求,法院認為已無必要。此外,因本案系出租車運輸合同糾紛,被告是否違約是審理中應查明的事項,并非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法院闡明后,原告仍堅持請求判令被告拒載行為違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0元,原被告各承擔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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