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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蘭州12月2日電(崔琳)甘肅隴南市徽縣人民法院2日披露,該市西和縣姜席鎮原黨委書記符某、鎮長呂某雙雙因涉嫌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被提起公訴,一審均因構成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獲刑,被該院分別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8年。據悉,涉嫌貪污一項,兩人竟利益均沾搞起平均。
徽縣法院方介紹,姜席鎮原黨委書記符某和原鎮長呂某二人貪污、濫用職權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在該院開庭審理。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春季,西和縣姜席鎮實施新農村改造,該工程由個體工程老板石某負責實施,實際費用為25萬元。2010年5月在支付工程款時,時任鎮長的呂某要求石某開43萬元的發票,并且寫下43元的收條。后來,呂某授意工作人員開出43萬元支票,石某取出錢后將18萬元交給鎮長呂某。當天下班時,呂某和時任鎮黨委書記的符某同乘一輛車回家。在車上呂某拿出用塑料包裹的9萬元交給符某,表示工程隊已經結算,符某便收下這9萬元,剩余的9萬元則被呂某侵吞。
2011年,姜席鎮實施家庭庭院建設項目,當地政府決定給晚霞湖庫區周邊的農家樂配置餐桌椅、消毒柜、農家樂木牌等設備,購買這些設施實際共計支出15萬元。但是呂某卻要求供貨商虛開了發票,從中套取23.5萬元現金,將實際費用15萬元支付后,還剩余8.5萬元。對于這筆錢,呂某依然用報紙包好4萬元后送到符某的辦公室,剩下的4.5萬則由呂某侵吞。檢察機關指控的另一筆貪污款項則是符某為單位購買公車,報銷后將19.7萬元侵吞。
不僅如此,符某、呂某自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在姜席鎮共同任職期間,西和縣民政局先后14次撥給姜席鎮困難群眾生活救助金119.1萬元,西和縣農牧局一次性撥給姜席鎮農業生產救災資金3萬元,共計122萬元。而2009年到2011年,姜席鎮政府給困難群眾僅發放了少量生活救助金,剩余的101.192萬元困難群眾生活救助金被呂某、符某用于姜席鎮政府雜項支出,其中春節給領導拜年購買禮品約18萬元。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西和縣是國家扶貧縣和2008年汶川地震重災縣,農村人民群眾生活貧困,西和縣民政局撥給姜席鎮困難群眾生活救助金是為了幫助困難群眾渡過生活難關,但被告人符某、呂某作為姜席鎮的書記、鎮長,違反民政救災資金??顚S玫囊幎ǎ瑸E用職權把101.192萬元困難群眾生活救助金挪作它用,人民群眾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法庭上,符某為自己辯護認為,認定他貪污的三筆款項定性不準,其中前兩筆款項他收到后用于在晚霞湖的農家樂的建設上,而第三筆購車款應該是挪用公款。至于濫用職權罪的指控符某認為該發給農民的補助他們都發,這些款是以補助名義撥付的辦公經費,這一點相關部門是認可的。
呂某在法庭上自我辯護認為,指控他貪污的兩筆款項,不是他一個人經辦的,這些事情事先得到了黨委書記符某的認可。而且他拿到的那13萬余元也都用于鎮上的公務,沒有一分落入自己的腰包。對此,呂某的代理律師辯護認為,被告人呂某套取資金主觀動機和目的是為了使姜席鎮的工作能夠正常開展,并不是為了貪污,是為公而不是為私。對于濫用職權的指控,呂某的代理律師辯護認為,兩名被告人決定姜席鎮政府使用的資金,其實質并非民政救災???,該款項申請的用途就是為了解決姜席鎮經費嚴重短缺問題,對此,撥款的部門也是清楚。對凡是符合領取困難群眾生活救助金的群眾,被告人沒有克扣、挪用,都全額發放了。
徽縣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符某、呂某貪污公款,克扣挪用群眾生活救助金的行為構成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該院以被告人符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呂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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