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土資源部29日發布公告,明確該部政務大廳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具體要求:自2012年2月1日起,申請人到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時須出具身份證明文件。
“企業花500多萬元從國土部政務大廳領出假礦權證”的一篇報道在引發人們猜測的同時,更引起了國土資源部的高度重視。該部在第一時間發布聲明稱,不存在從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領出”假礦權證的問題,并表示公安機關早在媒體報道前就已對此立案偵查,這是一起典型的社會詐騙案。
今天發布的《國土資源部關于政務大廳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要求,申請人在該部政務大廳提交申報材料時須出具身份證明文件,其中,企業(事業)法定代表人辦理的,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單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委托他人辦理的,被委托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企業(事業)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委托書(加蓋單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委托書須寫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證號、委托事宜。
《公告》明確,向國土資源部報送的建設用地審批項目,須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的,被委托人應出具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書面委托書(加蓋單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委托書須寫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證號、委托事宜。
申請人要求撤回已經提交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的,《公告》要求也須提交書面撤件申請并出具身份證明文件,同時,書面申請須明確撤回的項目名稱。此外,申請人在領取政務審批結果時也須出具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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