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生部、保監會、財政部和國務院醫改辦近日聯合印發的《關于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服務的指導意見》提出,參與新農合經辦的商業保險機構要公開招標確定,委托經辦費用標準應堅持“保本微利”原則。
意見提出,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考慮委托經辦商業保險機構的服務成本、內容、質量等因素,合理確定委托經辦服務費用標準,并建立經辦服務費用形成和常規調整機制。
意見明確規定了商業保險機構的準入條件:堅持自愿,地方政府和商業保險機構均有合作意愿;商業保險機構應取得健康保險業務資質;商業保險機構網絡應該健全,具有完成委托經辦任務的一般條件;商業保險機構總部同意并且提供相關支持。
意見提出,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應堅持政府主導、分工合作,規范運作、持續發展,強化監管、改進服務等基本原則。商業保險機構委托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委托經辦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新農合政策規定,嚴格基金監管;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在參合人員自愿的基礎上提供補充商業健康保險;各地要繼續加強對新農合的監督管理,健全監管機構和人員,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經辦服務行為的約束。
衛生部農衛司副司長聶春雷19日指出,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是引入競爭機制、改革政府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創新社會事業管理的有益探索,有助于促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也為參合人員異地就醫結算、費用審核提供便利。
新農合制度自2003年試點。截至2011年底,全國參合人口達8.32億。新農合制度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對管理運行機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據聶春雷介紹,部分地區從新農合試點開始就開展了委托商業保險機構經辦新農合管理服務的探索。同時,在實踐中也發現有必要對各種做法予以引導和規范,促進商業保險機構積極有序地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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