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軍人保險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軍人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據了解,1998年,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了《軍人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對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義務兵、供給制學員以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的保險作了規定,初步形成了軍人保險制度體系。
為了建立健全軍人保險法律制度,適應國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要求,在深入調查研究、全面總結實踐經驗、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草案)》。
2011年12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軍人保險法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社會各界普遍認為,制定軍人保險法,對于健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軍隊履行使命任務、解決軍人后顧之憂,依法維護軍人保險權益,十分必要。
擬將軍人保險與社會保險銜接落到實處
草案第二條規定了國家為軍人建立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等軍人保險制度。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軍人保險制度適用本法的具體內容。為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繳費和轉移接續等適用本法。”
同時,根據草案第三條,軍人保險制度應當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有部門提出,目前軍人配偶保險關系轉到地方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軍人配偶在隨軍期間繳納保險費過低為由,設置相關障礙,拒絕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或者要求補繳有關費用后才予以辦理。為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建立良好的機制,制定具體的條款,使草案第三條規定落到實處。
軍人傷亡險個人擬不繳費
有些常委委員、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軍人傷亡保險金標準應當體現軍人犧牲奉獻的性質特點,目前烈士的死亡保險金為30萬元,因公犧牲的死亡保險金為15萬元,這與其他人員的傷亡賠付標準相比偏低,建議適當提高傷亡保險金給付標準。
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總后勤部研究認為,國家對因戰、因公死亡的軍人,不僅按規定向其保險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險金,同時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還可以給付撫恤金、烈士褒揚金。草案作原則規定是適宜的,具體標準可隨著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而有所增加。
同時,一些地方和部門提出,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參加傷亡保險按月繳納傷亡保險費,退出現役時,未享受過軍人傷亡保險待遇的,退還個人實際繳納的軍人傷亡保險費和利息。義務兵不繳納。這種做法既不像政府基金,又不像保險,也與軍人職業性質不符。
為此,草案增加規定:“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此外,一些專家學者認為,應將處突維穩、反恐、護航、救災等非戰爭軍事行動納入“因戰”范圍;因病自殘或者自殺的應當排除在享受傷亡保險待遇的情形之外。
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參保或享補助
我國從2004年起施行了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社會保險制度,由軍隊為未就業隨軍配偶建立養老、醫療保險關系,給予養老、醫療保險補貼。
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的,享受“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待遇”;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應明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的繳費來源。
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總后勤部研究認為,現行政策是,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發放養老保險補貼、醫療保險補貼,建議根據現行政策,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一些部門和地方還對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停止享受保險待遇的情形提出了意見。比如,將“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作為停止享受保險待遇的情形之一,與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矛盾,建議作出修改。
擬確定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軍人退役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實際執行有困難,軍人保險法應當考慮解決。
對此,現行的政策和情況是,軍人退役后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軍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一些地方資金未能落實,軍人退役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存在困難。目前,解放軍總后勤部已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在每年國防費用中增加部分預算用于退役軍人的社會保險補助,當年退役軍人的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保險資金一并轉入地方。
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關于“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的規定,體現了著力解決轉移接續難的問題,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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