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6日上午審議出入境管理法草案。根據草案規定,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90日。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柏林說,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有的外國人來華短期工作,期限經常在半年以下,對于這類來華短期工作的外國人,按照現行管理制度,可以簽發有效期短于180天的居留證件,這種作法比較符合實際情況。法律委員會經同外事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研究,建議對工作類居留證件有效期的最短時限規定為90日,將這一款修改為:“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180日,最長為5年,但是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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