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設立專利專項資金;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專利獎的給予獎勵;明確被授專利權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的義務,獎金、報酬可采用多種形式給付……《遼寧省專利條例(草案)》近日提請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草案對專利發明創造的激勵措施作出了具體規定。
“據統計,2012年遼寧省專利申請為41152件,其中發明專利申請為19740件,居全國第7位,被國家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數量為3966件,僅居全國第11位,說明遼寧省在專利發明創造質量上還有待提高。”遼寧省知識產權局局長胡權林在作草案說明時說。
在草案第二章中共有4條激勵措施,草案規定,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于資助專利申請和發明專利維護以及促進專利實施和產業化等事項。專利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專利管理部門制定。
草案規定,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單位,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額度的原則給予獎勵;對獲得遼寧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專利獎項的,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對獲得前款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草案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獎勵或者報酬給付的方式和金額,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無約定或者規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所發獎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二、專利實施后,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者使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三、專利技術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應當在獲得轉讓、許可收益后3個月內,從收取的轉讓費、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報酬可以采用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
草案還規定,有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創造,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于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或者個人。
胡權林說,截至2012年底,遼寧省累計授予專利權160924件,實施率僅為20%,低于全國22%的平均水平,與《遼寧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設定的專利實施率25%以上目標相比,仍有較大差距。
對于如何使專利得到有效運用,草案規定,財政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采取貸款貼息、風險補助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資金支持。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融資擔保。鼓勵和支持企業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圍繞現金裝備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以及服務業等內容開展產學研合作,依靠專利技術創辦科技型企業等。
草案還規定,質量技術監督、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引導、支持擁有自主專利的單位和個人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工作,推動自主專利形成相關技術標準。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專利交易市場,建立專利技術網絡交易平臺,促進發展專利代理、咨詢、評估等服務,規范專利交易行為等。(責任編輯:周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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