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保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按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近日,河北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通知,決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后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并將參保在職人員去世后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納入統籌項目。此次標準調整涉及參保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和參保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不含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
文件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補助金標準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不含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喪葬補助金標準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于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文件還規定,喪葬補助金標準和遺屬撫恤金標準調整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從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原單位負擔。
據悉,此次調整是河北在1951年《勞動保險條例》標準基礎上的首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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