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家庭,若有隱瞞虛報行為,將被取消5年內申請上海各類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同時,相關部門將在適當范圍內公開通報其隱瞞虛報行為,將記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規定納入上海市社會信用聯合征信系統,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
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嚴肅查處隱瞞虛報行為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了上述規定。
6種行為
屬于“隱瞞虛報”
《通知》要求,共同申請人或單身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對象”)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時,應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財產等基本信息及其變化情況,據實提交申請材料,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同時,應配合住房保障機構依法開展的核查和核對工作,應住房保障機構要求,提交相關補充證明材料等。
《通知》明確,申請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隱瞞虛報行為:偽造或者提供無效、不實人口、戶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財產等證明材料的;隱瞞或者不如實申報足以影響申請對象資格認定的重要事實或者情節的;初審或者復審核查中止后,收到住房保障機構要求補充提交材料通知書,未在規定時限內補充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意不配合初審或者復審核查的;住房保障機構在初審和復審公示,以及復核和抽查等過程中需要查驗相關事實,要求申請對象補充提交相關材料,申請對象不補充提交相關材料、執意不配合住房保障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的;申請審核期間,申請對象因離婚、戶籍遷移、死亡等原因發生人員減少情況,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仍按照原申報情況繼續申請或者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根據法律、法規等認定的其他隱瞞虛報行為。
情節嚴重者
將追究法律責任
對發生隱瞞虛報行為的申請對象,住房保障機構應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以下處理措施:予以訓誡,責令限期改正;終止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審核;在適當范圍內公開通報其隱瞞虛報行為;取消其5年內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的資格;記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規定納入上海市社會信用聯合征信系統,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情節嚴重的,通過司法途徑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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