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網站消息,《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已于日前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出入境人員禁止攜帶動物尸體、土壤、國家規定禁止進境的廢舊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其他禁止進境物進境。
辦法指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要求,出入境人員攜帶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出入境生物物種資源、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境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入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的尸體、骸骨等;來自疫區、被傳染病污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并接受檢疫的攜帶物等物品,應當申報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檢疫。
辦法提出,出入境人員禁止攜帶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動物尸體;)土壤;《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各物;國家規定禁止進境的廢舊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其他禁止進境物等物品進境。
辦法強調,經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發現攜帶物存在重大檢疫風險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啟動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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