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部今天對外頒布《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將于今年3月11號起正式施行。
這次頒布的《管理辦法》是對2006年國務院出臺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條例》的基礎上明確了娛樂場所的設定范圍,規范了審批過程。
《管理辦法》明確是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內;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學校、醫院、機關的周圍,充分考慮到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明確了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符合教育法規定的中小學校周圍;因地制宜,明確場所與學校、醫院、機關的距離及測量方法、歌舞娛樂場所人均占有使用面積和游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的最低標準、農村地區設立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鑒于娛樂場所規?;?、連鎖化的發展趨勢,娛樂場所投資較大,為保障投資人利益,《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設立娛樂場所前,籌建人可以向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籌建咨詢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其擬設立地點、周圍環境,為籌建人提供行政咨詢和指導,避免娛樂場所的盲目投資。
《管理辦法》也明確了娛樂場所文化產品內容審核制度。規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和游藝娛樂場所使用的游戲游藝設備進行內容審核。《管理辦法》還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建立文化產品內容自審制度,確定專人管理在場所內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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