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內政部”今天修正一項辦法,規定母公司在臺或在臺設有營運總部的企業申請內部調動大陸員工在臺停留1年以上,人數最多可達10名。
臺“內政部”放寬當地企業中調動大陸員工赴臺工作年限,主要出于企業投資布局和人才調整彈性考慮。根據規定,母公司在臺或在臺設有營運總部的企業申請申請內部調動大陸員工在臺停留若超過1年,人數最多可達10名,在臺停留未滿1年,人數至多可達20名。
據悉該辦法將在1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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