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空空域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點燃了通用航空產業快速發展的“爐火”。為給我國通用航空的發展打好基礎,民航局機場司委托中國民航工程咨詢公司編寫了《通用機場建設標準(初稿)》(以下簡稱《標準》),并于11月30日~12月10日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目前,我國的通用機場需要按照現有的民用運輸機場標準進行建設,進入的門檻較高,且周期較長。《標準》是我國首個專門為通用機場建設制定的標準,確立了安全、適用、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通用機場建設原則。《標準》分為四章30條,對通用機場的選址、設施配備、抗震設護和環境保護三大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其制定初衷是為了規范我國的通用機場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運行設施,保障通用機場的安全性。所有僅用于開展通用航空活動的通用機場都將被納入該標準的規范范圍,但接納30座以上航空器進行經營性載人飛行活動的通用機場、臨時起降點、水上機場、可以或已經開展通用航空業務的運輸機場不在本標準的作用范圍之內,而是將參考國外做法與我國的相關安全規定進行管理。
《標準》根據對公眾利益的影響程度,將通用機場分為了三類:一類為開展10座~29座航空器經營性載人飛行業務,或月起降飛機最多達到3000架次以上,或被納入政府應急救援和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體系的機場;二類為開展5座~9座航空器經營性載人飛行業務,或月起降飛機最多達到600架次~3000架次,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類飛行活動的機場;其他通用機場為三類。
據悉,即便是要求最高的一類通用機場,在選址、機場排水工程標準等方面,都較現行的運輸機場建設標準更加寬松。多項在運輸機場選址中可起到一票否定作用的因素,在通用機場選址時將被改為應充分考慮影響的因素;在運輸機場建設成本中占有較大比例且必備的空管設備建設,在通用機場建設中條件也有所放寬。二、三類通用機場甚至可以不設置塔臺,不必建立自己的氣象設施——這是為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盡量降低通用機場的運行成本,以促進通用航空事業的發展。
《標準》列出了通用機場工程項目建設的四大原則,即安全、適用、經濟、可持續發展:保證飛行安全,滿足必須的安全技術要求;合理配置運行設施,滿足功能需要;建設規模和設施配置堅持合理、適用、客觀、實際原則,以降低工程的造價和運營成本,為通用航空發展創造良好環境;長遠規劃,合理確定建設階段,充分考慮發展空間。
安全是通用機場建設的首要因素。通用機場的飛行場地建設均被要求按照或參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民用直升機機場飛行場地技術標準》(MH5013)執行。通用機場土方工程的防洪標準參照《民用機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的相關規定,一類通用機場要設置圍欄,一、二類通用機場要配備管制指揮波道甚高頻通信系統、航空氣象情報信息終端和航行情報信息終端等。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全國通用機場的布局規劃尚未確立,通用機場的空管模式也尚不明確。《標準》的征求意見稿對通用機場的位置選擇和空管設施配備只提出了原則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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