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4
關于四川天齊鋰業股份有限公司
擬收購文菲爾德控股私人有限公司65%權益項目
所涉及的文菲爾德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股東全部權益評估報告的補充說明(二)
四川天齊鋰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亞超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亞超”或“北京亞
超”)接受貴公司的委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資產評估原
則,采用資產基礎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評估程序,對四川天齊鋰業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齊鋰業”)擬非公開發行股票現金收購文菲爾德控股
私人有限公司(Windfield Holdings Pty Ltd,以下簡稱“文菲爾德”)65%權益行為
所涉及的文菲爾德股東全部權益在2013年3月31日的市場價值進行了評估,于
2013年6月7日出具了北京亞超評報字[2013]第A030-1號的評估報告和評估說明
及北京亞超評報字[2013]第A030-1-1號評估報告和說明,并根據經濟行為需要由
委托方向相關部門進行了報送并做了相關公告。2013年12月8日,根據天齊鋰
業修訂后的擬收購文菲爾德股權比例,本公司出具了《關于四川天齊鋰業股
份有限公司擬收購文菲爾德控股私人有限公司65%權益項目所涉及的文菲爾
德控股私人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評估報告的補充說明》。
現就本公司評估相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1、收益法下本公司將智利 7 鹽湖項目作為溢余資產處理,且未對泰利森鋰
業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利森“)的控股子(孫)公司單獨進行評估。
因泰利森管理層短時期內不打算對智利 7 鹽湖項目進行開發,因此本次收益
法評估中未預測智利 7 鹽湖項目的未來收益,而將泰利森長期股權投資中列示的
智利 7 鹽湖項目款以及因弗申 SLI 智利公司在建工程中列示的勘探支出合計
1,156.82 萬澳元作為溢余資產處理。
泰利森及其下屬子(孫)公司實際為一個經營主體,其經營性資產主要集中
在泰利森鋰業澳大利亞私人有限公司和泰利森礦業有限公司;泰利森鋰業(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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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大)公司和因弗申 SLI 智利公司是為持有智利 7 鹽湖探礦和采礦權益而設立
的公司,截止評估基準日無實際經營,未納入收益預測。泰利森服務有限公司主
要為泰利森提供基礎性服務,不直接產生收益;泰利森鋰業(MCP)有限公司主
要生產碳酸鋰,截至評估基準日正在建設階段,本次按照在建項目納入了收益預
測。
泰利森的最終產品是鋰輝石和碳酸鋰產品,其子(孫)公司主要為泰利森鋰
輝石和碳酸鋰的生產提供各種輔助生產和服務,其產生的收益為提供上述服務產
生的,其經營情況也不獨立,也不能脫離開泰利森獨立產生收益,我們無法對其
子(孫)公司單獨進行收益預測。根據《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的相關規定: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被評估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恰當的預期收益口徑”,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把泰利森及其下屬子(孫)公司視作一個經營整體進行了
合并口徑的收益預測是恰當的,也是符合企業客觀情況的,所以我們收益法結果
未能提供泰利森下屬子(孫)公司的評估值。
2、本公司收益法評估結果與中資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礦業權評估結果的
差異說明
本公司采用資產基礎法對文菲爾德的評估凈資產值為 420,025.13 萬元,其中
泰利森礦業權由中資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資評估”)出具了中資礦
評[2013]20 號采礦權評估報告,評估值為 271,031.73 萬元,本次資產基礎法評估引
用了中資評估對泰利森礦業權的評估結果;本公司采用收益法對文菲爾德的評估
值為 540,546.64 萬元,就二者差異情況本公司說明如下:
(1)雖同樣采用收益法,但由于遵循的評估準則不同,中資評估和亞超
評估所采用的估值模型及選取的評估參數不同
亞超評估目的是反映文菲爾德股東全部權益于評估基準日的市場價值。評
估主要依據為中國財政部有關文件及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頒布的《資產評估準
則》。亞超評估采用了股權自由現金流折現模型,根據泰利森鋰精礦歷史銷售
數據、五年規劃及行業增長趨勢,以動態模型預測泰利森鋰精礦銷售數量、
銷售價格。此外,根據《資產評估準則》,亞超評估按照收益額與折現率口徑
一致的原則,采用了權益資本成本(CAPM)作為折現率,通過計算得出的權
益資本成本為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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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評估目的是對泰利森鋰礦項目在評估基準日的公允價值提供參考。
評估主要依據是中國國土資源部有關文件及中國礦業權評估協會頒布的《中
國礦業權評估準則》。中資評估按照核定的擴建許可(Work Approval)估計泰利
森的生產能力,并根據《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確定礦山服務年限。
中資評估采用靜態價格模型的折現現金流量法,假定“滿產滿銷”,且在預測
期內的銷售價格為企業歷史年度兩年一期平均價格,不考慮未來價格增長因
素對評估值的影響。
中資評估確定正常生產年份每年銷售鋰精礦數量為 73.22 萬噸,鋰精礦在
預測期內的銷售價格均為 333.82 澳元/噸,則年銷售收入均為 24,442.30 萬澳
元。在折現率參數方面,中資評估根據《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根
據無風險報酬率和風險報酬率選取計算的折現率為 8.75%。
北京亞超及中資評估主要參數差異情況如下表:
主要項目 北京亞超評估報告 中資礦業權評估
評估價格模型 動態價格模型 靜態價格模型
可開采年限 23.25 年 34.94 年
銷售量合計(噸) 17,482,847.62 25,583,068.00
銷售收入合計(萬澳元) 939,108.05 854,013.98
銷售單價(澳元/噸) 動態價格 333.82(靜態)
折現率 12.18% 8.75%
年產 2 萬噸碳酸鋰加工廠 考慮 未考慮
假設在《中國礦業權評估準則》和《資產評估準則》兩種不同準則下,
以中資評估采用的估值模型為基礎,參考北京亞超的參數取值,則差異影響
金額如下表:
中資礦業權評估結果 271,031.73 萬元 備注
加:不同銷量模型影響數 -62,607.89 萬元 開采年限及銷售量參數
不同價格模型影響數 537,353.68 萬元 銷售價格參數
折現率不同導致的影響數 -229,365.37 萬元 折現率參數
年產 2 萬噸碳酸鋰加工廠的影響數 41,953.82 萬元 2 萬噸碳酸鋰加工廠收益
其他因素導致的影響數 -17,819.33 萬元 其他差異因素影響
北京亞超按收益法評估文菲爾德股權價值結果 540,546.64 萬元
(2)中資評估未考慮企業未來經營情況變化對評估值的影響,而本公司
采用收益法評估考慮了未來的經營情況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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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文菲爾德董事會通過的《泰利森融資信息備忘錄》以及《泰利森 MCP
初步工程研究》的融資方案和工程設計及建設方案,泰利森于 2012 年初開始
計劃建設一個年產 2 萬噸碳酸鋰的加工廠(MCP),計劃碳酸鋰年產能 20,000
噸,預計將于 2015 年左右投產。資產基礎法中采礦權的評估(中資評估)未
考慮 MCP 建成后所帶來的收益,也未對 MCP 所產生的收益進行預測,而亞超
評估按照泰利森管理層的項目實施計劃和方案對 MCP 進行了預測,未來收益
中包含了 MCP 未來產生的收益。
綜上所述,由于礦業權評估準則體系和資產評估準則體系是兩個相對獨
立的準則體系,資產評估收益法一般針對的是企業的全部股東權益價值做預
測,礦業權評估是針對企業的單項資產,二者在出發點上存在顯著區別,實
際操作過程中因遵循不同的準則體系規定,各項參數的取值也會有差異。本
公司對中資評估報告進行了充分的論證與分析后,在資產基礎法中引用了其評
估結果。盡管礦業權評估與股東權益價值評估均采用了收益法,但由于雙方各
自所遵循的準則體系不同導致參數選取不同,因此導致評估結果存在差異是
合理的。
本公司本次評估結合評估目的、分析了不同評估方法使用數據的質量和
數量,資產基礎法無法涵蓋被評估單位的全部資產,亦不能反映其股東全部
權益價值,與之比較,收益法涵蓋了企業能帶來收益的全部資產,其未來收
益相對穩定并能相對可靠地進行預測,其經營風險相對較小。本公司認為采
用收益法評估結果作為最終評估結論的依據是充分的。
本說明僅供四川天齊鋰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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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所涉及的文菲爾德控股私人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評估報告的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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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機構法人代表:羅林華
注冊資產評估師:全 蓋
注冊資產評估師:趙麗紅
北京亞超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20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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